摘 要: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所体现的几个原则和特点,一是通过正确反思历史,坚持克服民族极端主义,坚持一体化的道路;二是实行了成员国政府的主导和“辅助性原则”,寻求国家主权与超国家一体化的结合点;三是实行了灵活渐进的原则,排除强制性一体化。这既是欧洲一体化所体现的一些原则和特点,也是欧洲一体化能够坚持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民族极端主义;法德之争;欧洲理事会;渐进主义

  欧洲一体化已进行了半个多世纪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欧洲一体化虽然还没有达到欧洲联邦的目标,但又总是在曲折中缓慢地前进。欧洲联盟的成员国的确已在有限的、局部的范围内实行了国家主权的转移与“共同行使”。如果不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叙述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而是从更深的层次考察这个进程,可以看到其中体现着某些特点、原则或理念,会更有助于对欧洲一体化的认识,并从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

一、正确反思历史,克服旧式的民族极端主义,坚持走一体化的道路

  现代民族主义形成于欧洲,在19世纪到20世纪上半期发展到其极端,形成强烈的民族沙文主义和民族扩张主义,强调本民族国家利益至上,而不惜损害、侵略其他国家和其他民族,并以为天经地义。

  欧洲国家之间由于民族主义的极端化而战争不断,或是为在欧洲争夺领土和“生存空间”,或是争夺海外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回顾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在“保卫祖国”的口号下弥漫于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狂热,回顾纳粹德国的极端民族主义和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就足以说明民族主义极端化的危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欧洲的极端民族主义的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引起欧洲人民和社会精英的痛定思痛的反思。于是,欧洲民族主义出现了一个转折或转型。一批欧洲主义者,把民族极端主义和绝对的民族国家主权视为战争的根源。认为对此如果不加以破除,则新的战争仍然不可避免。他们主张欧洲不应在民族主义国家的基础上重建,而是应该实现欧洲一体化,直到建立一个“欧洲合众国”或欧洲联邦。通过欧洲一体化来解决欧洲和平的关键问题———德国问题,使德国纳入一体化的欧洲,从而成为“欧洲的德国”。欧洲对民族极端主义危害性的反思,并决心不要重蹈覆辙,是欧洲一体化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不过,这种思路,并非轻而易举就得到实施。法国起初主要考虑的还是如何控制德国,基本思路与一战后相似。例如,当时除了对德国进行改造之外,还普遍认为,必须控制德国重要军事潜力的重工业———鲁尔的煤炭和钢铁工业。控制鲁尔并不是什么新的思想,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就曾有过控制鲁尔重工业区的尝试,即1923年法、比出兵占领鲁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控制鲁尔呢?最初的方案是对鲁尔进行国际管制,战后不久建立了鲁尔国际管制机构。这种方式明显地把德国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国当时还试图使萨尔脱离德国而合并于法国,这几乎是一战后对德政策的再现。这种政策不久就难以为继,因为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冷战的开始,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复兴德国并实现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联合,成为西方的战略需要。国际控制鲁尔和法国分离萨尔的政策,都引起了新成立的联邦德国的极大不满,无法化解德法世仇,更遑论欧洲一体化。1949~1950年,法德关系紧张。阿登纳表示,只有把对煤钢等工业的国际控制也扩展到包括其他国家才可以接受,同时,强烈抗议法国控制萨尔。

  在这样的背景下,怎样走出困境,避免历史上法德民族仇恨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许多欧洲政治和社会精英认为,不能再走战前那种民族复仇主义的老路。法国也有这样的政治家。1948~1949年间,“争取欧洲合众国社会主义运动”领导人法国社会党政治家安德烈·菲利普提出共同开发鲁尔、洛林和萨尔地区,实现欧洲经济的联合,建立一个欧洲生产组织机构。鲁尔地区的煤钢联营的国际组织章程及其模式,可以延伸到欧洲所有的煤钢工业以及一切有利于生产的其他领域。一位英国人休·克拉斯也在一次国际会议上建议成立一个西欧煤钢生产的权威性控制机构,在西德政局明了后,应允许它在平等基础上加入这个机构。[1]189-190法国的欧洲主义者让·莫内认为欧洲必须走一体化之路,才能解决法德之争。但是,如果还是以战胜国高人一等的态度来对待德国,就不可能解决问题。法国必须放弃第一次大战后那种作法,要把法德放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限制主权,把法德之争引上欧洲一体化的轨道,从而使法德战争成为不可能,并为欧洲联邦奠定最初的基础。基于这种思路,莫内及其助手起草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议,以“舒曼计划”的形式提出。它要求把法、德等国的煤钢工业同时纳入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权力机构管理,这个高级机构的成员们不接受各成员国政府的指令,不对各成员国政府负责,而是独立自主地活动。

  莫内的想法在德国获得了响应。战后,德国政界、思想界、文化界开始深刻地反思历史。联邦德国首任总理康拉德·阿登纳认为:欧洲旧式民族主义已经走向了反面,成了欧洲的“痼疾”,导致了灾难,必须加以克服。德国人要培养健康的民族感情,坚决克服“自杀性的民族极端主义”,不仅要做好的德国人,也要做好的欧洲人。历史学家梅尼克指出:德国走上歧途是由于“民族的自我主义和权力国家的观念”压抑了“世界公民———人道主义的成分”。[2]34伟大作家托马斯·曼指出:应当努力消除欧洲人民对德国的不信任,明确宣布“不是要一个德意志的欧洲,而是要一个欧洲的德意志”。[3]107所以,阿登纳在努力恢复德国的平等地位和主权时,是通过谋求在欧洲一体化的范围内来达到目标。他对法国压制德国极为不满,但认识到不能把问题引向民族主义的、充满危险的道路,而是希望通过法德和解与合作来解决问题。他在1950年一再提出建立法德联盟,并向其他国家开放,以解决法德之争。莱因威斯特伐伦州首席部长阿诺尔德也建议,把鲁尔国际集团当局的组织模式扩大到萨尔、洛林、卢森堡和比利时地区的工业企业。他在阿登纳的支持下,在1949年秋提出取消工业生产的保护主义措施,因为那会助长民族主义情绪,而应该成立国际跨国集团企业,或直接使煤钢企业欧洲化,成为欧洲各国广泛合作的前提。[1]190阿登纳政府欢迎舒曼的建议,看到它是“宽宏大量”,“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设若舒曼计划仍然把德国置于不平等地位,或是德国不能认真反思历史,仍然把法德之争引向旧式民族主义和复仇主义道路,法德和解将是不可能的,欧洲一体化就难以启动,也不可能取得进展。

  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法国和德国都坚持了欧洲一体化的道路。诚然,戴高乐强调法兰西的伟大,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但不同于以前那种极端的民族主义,而是坚持了法德和解和欧洲联合的道路。这个和解与合作的关键,也取决于联邦德国的政策。当德国强调德意志人民仍然要在自由的自决中实现统一,当社会民主党提出“一个民族,两个国家”,当科尔执政时讲“德国历史同德意志民族一样,都是不能分割的”,[4]226都表达了民族的诉求,但德国领导人也反复表示要正视历史,要“重新思考一个民族的含义”,不走“民族的特殊道路”,强调“德国是我们的祖国,欧洲是我们的未来”等。联邦德国把推动欧洲一体化,在欧洲一体化的框架内复兴德国,作为基本国策,并且切实体现在行动之中。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并不赞成法国的某些政策,也不是对抗,而坚持以法德和解合作和欧洲一体化为重。正是这样,才能推动欧洲一体化前进。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说,战后以来,欧洲出现了“认同转化”,“在60~80年代中,民族沙文主义明显地土崩瓦解”,欧洲各国正在“失去自己的民族特征”。[5]83-84他的这最后一句可能并不全然符合实际,但却反映了欧洲旧式的、极端民族主义趋于衰落,否则,欧洲一体化是不可能取得进展的。

二、努力处理国家主权与一体化的关系,逐步就“辅助性原则”形成共识

  欧洲一体化主义者的目标,是实现超国家一体化,以欧洲联邦来限制甚至取消成员国的主权。法国政府内的让·莫内是积极主张限制和转移国家主权实现超国家一体化的,联邦德国首任总理阿登纳多次谈到民族主义已成为欧洲的痼疾,必须克服,意大利政府中的重要人物德·加斯贝利等赞成实现欧洲联邦制一体化,有的国家在战后制定的宪法中载入了在一定条件下把主权向超国家机构转移的条款,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联邦德国的基本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都有这类条款。但是,欧洲各国很快还是在民族主权的原则基础上重建起来。

  而欧洲一个重要国家英国,更是始终坚持主权国家合作的原则,坚持反对转移国家主权的超国家一体化。在法国,民族主权原则也没有消失,对主权非常珍视。法国否决了自己倡议的欧洲防务共同体方案,就充分表明这一点。当时法国激进社会党人爱德华·埃里奥批评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导致放弃国家主权而又没有回报”。他主张:“必须允许法国军队保持其灵魂,法国保持其充分主权。”[6]201277法国就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提出的种种修改,就是削弱甚至消除其超国家性质。联邦德国当时接受对主权的限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当时并没有真正恢复主权,它正是通过部分限制主权的一体化来争取结束占领制度,恢复主权和平等。在关于欧洲防务共同体的谈判中,足以看到阿登纳政府为此而进行的努力。[7]

  随着欧洲防务共同体及与之相联的政治共同体计划的失败,欧洲经济的恢复,欧洲国家的自信加强了。斯皮内利一派超国家联邦主义者仍然没有放弃努力,但他们的主张被边缘化。法国戴高乐重新执政后,更加高扬国家主权的旗帜,主张“祖国的欧洲”,抵制超国家一体化和“联邦欧洲”。联邦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对主权国家政府间合作的原则让步。、

  在当初制定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还强调了共同体机构的超国家性,强调其完全独立于各成员国,不听从任何成员国政府的指示,此后在《罗马条约》等重要条约中既不提共同体机构的“超国家”性,也不提“联邦目标”。一方面,欧洲一体化超越了以往国际联合中的纯粹政府间合作的原则,设立了超国家的共同体权力机构,并向这种权力机构转移部分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权力,或按职能主义的理论所称的政府在某些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能”,并且逐步扩大这种权力或职能转移的范围。另一方面,未能改变各成员国政府对一体化进程的主导和最终决定权。主权国家的政府主导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政治力量主导着这种进程。

  主权国家主导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这一点,首先表现在一体化进程的主要倡议都是由主权国家政府提出,并经过反复讨论达成协议才得以制定,并加以实施的。一体化中的重大步骤,不仅要在共同体内反复讨论,而且要经过由各国政府首脑亲自参加的政府间会议(IGC)来作决定。

  更重要的是在共同体和欧盟建立了一套机制,确保了各国政府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在煤钢共同体建立时,莫内等极力强调其超国家和独立自主的性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也规定高级权力机构不接受任何成员国的意见。但是还是设立了一个部长理事会,由各国政府的部长级官员组成,代表各成员国参与共同体的决策。到签订《罗马条约》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时候,其机构设置更使部长理事会成为最高决策机构,其决定由全体一致作出。共同体委员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欧洲共同体议会则只是一个没有实权的咨询性机构。

  《罗马条约》规定,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后,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要过渡到由多数决定,以体现超国家一体化的精神。但是由于戴高乐坚持“祖国的欧洲”,对此进行抵制,1966年的“卢森堡妥协”维持了在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原则,阻止了向多数决定过渡,继续保持了部长理事会决策的“政府间合作”性质,从而也使欧洲共同体继续在“政府间合作”基础上运行。

  20世纪70年代,人们要求推动一体化前进,加强超国家的机构如欧洲议会和共同体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力,而且取得某种进展。欧洲议会最初由各国议会选派,70年代末开始实行直接选举,其在共同体决策中的作用逐步地有一定扩大。共同体委员会也独立地行事。到80年代,终于进行了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方面的改革,即在若干问题上可以实行特定多数表决,而不必事事都一致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其决策的超国家性质和决策效率。但是,英国的撒切尔夫人提出“独立主权国家的自愿合作是建设欧洲共同体最好的途径”,强烈反对“欧洲联邦主义”,反对在加强共同体超国家性质方面进行大幅度的改革。

  在共同体建设方面的一个更重要的发展是,在此期间,为了改变共同体建设的停滞状况,加强决策效能和共同体的行动能力,实行了共同体国家政府首脑会议的定期化和经常化,即将其改变为“欧洲理事会”(TheEuropeanCouncil),作为一个更高层次的决策机构。而这个机构完全是政府间协商性质的。

  早在1961年法国提出欧洲政治联合的时候,就曾主张这个联合体可由一个由各国政府首脑组成的理事会来领导,随之提出的“富歇计划”。这一计划遭到反对而未果。至70年代,面对新形势和共同体既有的决策的低效率和缺乏行动能力,人们强烈要求改变这种状况。思路种种。让·莫内以“欧洲合众国行动委员会”的名义,指出“有必要把对事务的决定权上升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作出最后决断”。[8]355363经过法国的倡议,1974年在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首脑会议决定:政府首脑(及各国外交部长)们将在“共同体理事会和政治合作的范围内”,每年举行三次会议,还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举行会议;首脑会议的制度化和定期举行,不影响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也不影响关于欧洲政治合作的有关文件的规定。[9]319从此,政府首脑会议进入到制度化、定期化、经常化,称之为“欧洲理事会”。

  后来欧洲理事会在共同体内的地位逐步明确。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载明,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加上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并辅之以各国外交部长和一名共同体委员会的成员。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两次。这是欧洲理事会第一次写入具有条约意义的文件中。90年代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不仅规定了欧洲理事会的组成、每年举行会议的次数,还规定了它与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的关系。最重要的是,条约使欧洲理事会成为居于欧洲联盟的三个支柱(即欧洲共同体———经济与货币联盟、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之上的最高指导方针的总决定者。

  “欧洲理事会”成立后,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政治决策者和最高决策者,涉及到欧洲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的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都是在欧洲理事会中首先进行的。它的建议、结论、指示、决定等通过共同体决策机构———部长理事会,而转化为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共同体决定、政策或规定等。到“马约”签订,欧洲理事会明确地成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是高居于共同体等三大支柱之上的真正的“超级决策者”。它不仅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下降到从属地位,实际上接管了部长理事会的最高决策者的地位,它也不受共同体议会的约束。条约规定“欧洲理事会将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动并规定总的指导方针”。在经济与货币政策方面,应由部长理事会提出有关政策的基本方针草案,提交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在部长理事会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就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的指导方针作出结论”,部长理事会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部长理事会应“在欧洲理事会的总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决定一项事务属于共同行动的范围。[10]239[11]276282欧洲理事会还时而参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处理共同体权限内的一些事务”。

  有的学者称欧洲理事会为“共同体的把门人”。欧洲理事会作出了决定,共同体才能就某一领域的一体化采取政策、立法或行动。欧洲理事会的设立确实加强了共同体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推动了一体化的前进。但是欧洲理事会的设立,却是“政府间原则”的加强。欧洲理事会与部长理事会都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但部长理事会在一些情况下实行多数或特定多数表决,是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相结合的。而欧洲理事会则是协商一致才能作出决定,是一种“传统的政府间主义的安排”。欧洲理事会成为最高决策者,就使成员国能对一体化进程的具体领域中实行“超国家”性质的一体化,从更高层次上实行宏观的控制,保证了一些领域的主权或职能的转移不至成为一种简单的“移交”,而是成为一种“共享”,或“共同行使”。所以学者们指出:“对欧洲理事会的研究有力地证明了……一体化是以政府间主义原则来进行的。”[12]136“在一体化过程中有很强的国家控制因素,它允许在某些领域共享主权,但是保证权力不会发生从民族国家向共同体的零和式转移……优先考虑的是尽可能保持政府间的方法,到处都尽可能让各国政府充当国内政治体系与共同体之间的把门人……所以欧洲共同体的决策体系取决于成员国达成协议”。[13]618这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真实写照。

  在成员国政府的主导下,欧洲一体化实行的权力转移必须实行必要、有效的原则,甚至是最低限度的原则,而不是随意地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权限或职能向共同体机构转移。80年代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强烈指责“布鲁塞尔的集权倾向”,反对建立“欧洲超级国家”而损害国家主权。为了减少人们对于一体化破坏国家主权的担心和对一体化的抵制,有利于走向“日益紧密的联盟”,在共同体建设过程中,逐步就“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形成了共识。

  这个原则主要是说,凡是在可能由较低级别,即在国家和地方层次上处理的问题,就不应交到更高一级的超国家的、共同体的机构来处理。只有在问题足够重大,在国家层次上难以处理,而且在共同体的层次上处理会更有效的情况下,才得以纳入共同体的权限范围。在1975年共同体委员会就建立欧洲联盟而向“廷德曼斯报告”提交一份文件中说:“欧洲联盟不会超过现在共同体所做的事情,不会造成一个集中化的超级国家。从而,按照principedesubsidiarite,联盟只会被授予处理各成员国已不再能够有效地处理的事务的那些责任。”[14]465-466此后这一原则不断被提出。1984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草案”中,指出联盟“只授予共同体机构……为成功地完成那些它们可以比各国独立行动更加满意地完成的任务所需要的那些权力”,“联盟将只采取行动去执行那些采取共同行动可以比成员国单独行动更有效地执行的任务”。后来的共同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也说:“我们决不会把任何可以最好由一个较小的单位处理的事交托给一个较大的单位去处理。这正是辅助性原则的意义……”1989年的“德洛尔报告”,强调在经济方面要进一步转移决策权,同时要“坚持辅助性原则”。[15]158-160215-22390年代初就“欧洲联盟”进行谈判时,英国强调“辅助性原则”的重要性。1991年约翰·梅杰在议会发表讲话,强调“我们期待着这个辅助性原则包括在条约中。”[11]264

  在这种背景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一项的A条和B条规定,欧洲联盟奠基于辅助性原则。对《罗马条约》加入第三条B款,规定“共同体应在本条约所授予的权力和指定给它的目标的范围内行动。在不属于其专有的权限范围的领域,共同体应根据辅助性原则,只有在所建议的行动涉及的目标不能由成员国有效地实现,并且由于该项所建议的行动的规模和影响而可以由共同体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才得采取行动。共同体的任何行动不得超越为实现本条约规定的目标所必要的范围。”[11]275从而以条约方式确定了“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中的法律地位。

  辅助性原则正式纳入条约,也就确立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在成员国向共同体(欧盟)的超国家机构转移权力时,必须实行“最低限度”、必要性和有效性等原则,不允许轻易让共同体的机构侵入属于各国国家主权范围的事务,或者随意把属于各成员国权限范围的事情转移到共同体或联盟的层次上处理。

三、灵活性和逐步渐进,排除强制性一体化

  灵活性(Flexibility)原则,是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理念,也是欧洲一体化的实际进程的一个特点。共同体不同国家虽然有大量的共同利益,但毕竟是不同的国家,情况又有许多差别。随着共同体扩大,要所有成员国在所有问题上都齐步前进越来越困难,但欧洲一体化又必须坚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这就要有灵活性,有时也称“有区别的一体化”。这类安排可能涉及一体化的某个具体方面或行动,或联盟要达到的目标,或达到这种目标的速度方面,也可能兼而有之。即使是加入了共同体的国家,原则上接受了共同体的立法高于成员国的立法,也并不等于它必须无条件地、立即按共同体的规定办事。其具体体现之一是所谓“例外”安排。一个“例外”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允许英国在欧盟社会政策和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实行单一货币上可以实行“例外”(Opt-Out)。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英国,但实际上给欧洲联盟确立了一个先例,即成员国在涉及到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可以采取“例外”,待其认为条件具备时再执行之。

  不久后,又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了更多的“例外”,允许英国、爱尔兰不加入共同体的边界管制安排。欧洲单一货币虽然早在1999年就正式启动,英国等国至今也没有加入,虽然它们依然是欧盟的重要成员。英国是在布莱尔工党政府执政后才加入欧洲社会宪章的。在实行一体化的进程中,允许成员国在重大的问题上有条件地“例外”,就避免了强制性划一的一体化。这类“例外”安排是“灵活性”的一种体现。其他还有“双速欧洲”(Two-speedEurope),“菜单欧洲”(Europeálacarte),“可变的几何学”(variablegeometry)、“同心圆”(concentric circles)欧洲等等,都是体现灵活性的。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规定欧洲联盟的“廊柱式”结构,体现了“灵活性”。荷兰曾提出一个单一的“联邦式结构”的条约,因遭到反对而未果。“马约”把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共同的司法和内务政策分别作为欧洲联盟大厦的三大支柱,第一个支柱是具有较强的超国家一体化性质的,而后两个领域都是基于政府间合作,其一体化程度是较低的。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决策程序。这个结构就是承认了欧洲一体化在不同的领域程度上不同,性质上也是有区别的。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也体现了灵活性原则。它允许一些成员国在一体化中先行一步。经“阿约”修改的《罗马条约》加入了第5A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那些希望在它们中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的成员国“可以利用本条约规定的机构、程序和机制”,采取某些行动,不过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得联盟认可。一旦这种合作成立,就须“按本条约的所有相关规定实施”,并必须对其他成员国开放。[14]262-263

  其实,以前就有过这种情况。1985年一部分共同体国家(法、德、荷、比、卢)签订的《申根协定》,决定逐步取消它们之间共同边界的管制,并于1995年正式实施。《申根协定》起源于共同体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外,但逐步纳入了条约的范围。《阿姆斯特丹条约》在共同对外与安全政策方面引入的“建设性弃权”(constructive abstention),也是一种灵活性。它使得成员国如果对某项建议的确难以接受时,除否决之外还可有另一种选择,即在表决时弃权,这种“建设性弃权”不阻止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但弃权的国家可以不参加该项决议的执行。不过在特定多数表决的情况下,建设性弃权票超过1/3时,将使决定不能通过。[14]85欧洲一体化历史上曾经有过缺乏灵活性的例子。1950年法国提出“舒曼计划”后,英国认为“舒曼计划”未经事先磋商,就要求接受其“超国家原则”的问题。莫内明确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法国是坚定不移的。后来,他又针对舒曼谋求达成妥协性安排的倾向,重申如果接受英国以某种特殊的身份参加,那就会以不伦不类的畸形机构来取代法国的建议,就休想再有共同的原则和高级机构的独立性质了。法国的动机是不希望削弱舒曼计划的超国家性质———它认为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约德国,从而防止战争重起的可能。但英国政府指出:“如果法国政府坚持把各国合并资源,并建立一个拥有某些主权权力的高级机构,作为会谈的先决条件,那么陛下政府将不能接受这种条件。”63,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在巴黎发表公报,表示接受法国的条件,英国没有在上面签字。[8]121-122法国坚持原则不可更改,出发点不错,但缺乏灵活性,却是不利于达成协议的。“灵活性”有有利于一体化的一面,也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例如,如果总是某些国家不参加某些方面的一体化,就可能真的导致“双速欧洲”,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对一些“灵活性”的措施是严格控制的。

  除了某些情况外,如“马约”中允许英国在参加欧洲社会宪章时可以“例外”,欧盟通常是力图在所有成员国都愿意参加的情况下,才把一体化推向新的领域。渐进主义也是欧洲一体化实际遵循的道路。在欧洲一体化主张者中,有一派称为“宪法主义者”,如意大利的斯皮内利等人。他们不仅强烈主张建立欧洲联邦,而且主张通过制定一个联邦式的欧洲宪法,交由欧洲人民通过,从而一举实现欧洲联邦。在战后初期,这一派人士为通过制定欧洲宪法的方式实现欧洲合众国而努力奋斗,但没有成功。50年代初期,当法国提出建立一体化的欧洲军和欧洲防务共同体的时候,一批欧洲联邦主义者再次试图通过制定联邦式的政治共同体条约来实现政治一体化。

  在保罗·亨利·斯巴克为首的特别委员会主持下起草的欧洲政治共同体条约草案,设计了联邦式的政治共同体框架。但是,法国否决了欧洲防备共同体条约,政治共同体条约也随之流产。到80年代,斯皮内利为首的“鳄鱼集团”在欧洲议会积极努力,推动欧洲议会通过《欧洲联盟条约草案》,再次设计了一个具有联邦特点的欧洲联盟的机构框架。但在随后共同体内关于修改《罗马条约》,推动共同体进一步发展的讨论中,这个条约草案并没有被接受,仅仅只是产生了《单一欧洲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但谈不上是一个联邦宪法性质的条约。近年来,由法国前总统德斯坦主持制定了《欧洲联盟宪法条约》。虽然这个“宪法条约”与当初欧洲联邦主义者的要求已相差很远,但还是遇到重重阻力。法国公民投票否定了这个条约,这个经过多年努力而产生的“宪法条约”遭受重挫。在通过制定欧洲联邦式宪法一举实现欧洲联邦的努力一再受挫的同时,欧洲一体化却在具体领域逐步发展。遵循的就是渐进的道路。如莫内所主张,“勇敢地处理国家主权问题”,但是从有限的领域开始。

  具体说就是首先将某些不直接对主权的核心构成挑战的部门的“职能”转移给“超国家”机构,从而在主权的城堡上打开缺口。而后坚持不懈地扩大这种一体化的领域,逐渐建立“共同行使”的欧洲共同主权,一种“新型主权”,并最终实现欧洲联邦。对于欧洲防务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计划的失败,莫内认为,当时由于外界环境的迫使而比设想的走得更快。

  认为统一欧洲必须首先建立欧洲政治联邦,是“过于大胆了”,方向是对的,但“走得快了一些”。主张渐进方式的还有英国。英国强调,不是一开始就制定宏大的蓝图和规划,不是“在砌好墙之前就封顶”,而是先从具体的、实际可行的步骤开始。不过,英国是从不同的理念———反对转移国家主权———出发的。英国素来注重经验的实践而不是宏大的蓝图,英国反对从制定宪法或什么条约来一举实现欧洲一体化,也与这种文化传统有关系。在实际中,50年代初成立的只涉及到煤钢部门的管理权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继之是《罗马条约》规定成立的涉及共同的关税政策和农业政策的经济共同体,以及原子能部门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往后是80年代单一欧洲文件规定成立的涉及到进一步开放市场,实现货物、人员、资金和劳务内部完全自由流通的“统一的内部大市场”;再往后是90年代实现货币统一的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单一货币的实施,欧元的诞生。其间历经曲折和反复,总的还是在经济领域由少数部门到较大范围、由低层次的一体化到较高层次的一体化———货币的统一,逐步前进。而不是按照斯皮内利等“宪法派联邦主义者”设想的那种从制定宪法入手,一举实现一体化和建立联邦式欧洲的路子发展。不过,这种发展虽然离欧洲联邦主义者激进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又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所要求的东西。所以,一些联邦主义者也不再坚持那种通过制定联邦式宪法一举实现欧洲联邦的要求,而是认为在共同体现有的条约和机构中,已经体现着和逐步实现着欧洲联邦主义的目标。这种“新联邦主义”(neo-federalism),倾向于采取更加现实的态度,渐进地而不是“跃进”式地建设一个联邦制的联盟。

  在当代形形色色的区域性一体化中,欧洲一体化开展早,发展程度高,也最有成效。欧洲一体化从内部来说,最重要的就在于法德摒弃旧式民族主义而实现了和解与合作,并在一体化进程中形成一定机制,以恰当处理一体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灵活地逐步前进。主权国家在欧洲联盟中没有取消,但在一些领域中却改变了其实现的方式,欧洲一体化就是主权国家的主导和超国家一体化的结合与平衡。了解欧洲一体化的特点、原则及其形成,对于深入了解欧洲一体化进程是不无裨益的,对于其他的区域性合作或区域性一体化进程也是有所启示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

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武汉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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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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