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具体工作中,中国有关方面继续坚持要求苏联方面执行已经签订的合同。1959年9月23日,周恩来致信赫鲁晓夫,要求苏联政府按照协定在1960年内向中国供应总值约为1.65亿卢布的国防新技术装备物资和试制这些装备所需要的原材料、样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12月29日,聂荣臻同陈毅联名致电刘晓大使,要他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向苏联政府提出,在1960年内,请苏联政府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一、按照中苏两国政府1957年10月15日协定,供应两种新型号导弹,以及为研究和制造导弹的全套技术资料。二、派遣必要数量的苏联专家来华,在试制这两种导弹方面提供技术援助。三、按材料清单成套供应试制这两种导弹用的全套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试制所需的专用设备。1960年1月4日,中国要求苏联按协议规定,尽快提出援助中国建设一个“航空及火箭科学研究院”的换文草案,并尽快派遣选址专家小组来华。是月20日中国请求延长25名导弹试验靶场专家的工作期限并增聘8名苏联军事专家,3月28日要求供应两发8Ж38火箭和进行点火所需的液氧等燃料,并派遣9名专家帮助训练操作人员和进行实弹射击的技术指导工作。 

然而,苏联的态度已经越来越明朗,特别是在1959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期间中苏领导人之间发生激烈争吵以后, 苏联的方针渐渐确定下来。据1960年2月中国使馆的一份报告,苏联对中国有关国防新技术方面的一切要求,都做出了明显冷淡、拖延或拒绝的反应。 不仅向中国提供设备和技术资料的工作缓慢下来,而且对在华工作的专家们加强了管制。1959年12月21日,一份编号为№3766-ш的报告呈交给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报告谈到了拉博特诺夫院士访问北京力学研究所的情况。在访问期间,“中国科学家企图从拉博特诺夫院士那里得到有关一系列秘密问题的情报和消息,同时又不为拉博特诺夫院士提供机会,使其了解该研究所多数实验室的情况”。报告提出了中苏科技交流中涉及的秘密研究领域的问题,认为那些“参与秘密工作的重要的科学家和工作人员被派遣到国外去工作”后,常常违反苏联的保密制度。根据赫鲁晓夫的指示,1960年1月8日苏共中央书记处讨论了这个问题。苏共中央对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联络部部长安德罗波夫建议,“为确保在苏联科学家和高校工作人员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保守国家机密”,应专门做出一个决议。于是,2月25日安德罗波夫、苏共科学和大中学部部长基里林以及国防工业部部长谢尔宾起草了苏共中央《关于在苏联科学家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确保保守国家机密》的决议文稿,并于3月16日在书记处会议上得到通过。决议规定,“要严格遵守所确定的了解秘密和绝密材料的程序,不要让外国专家了解超出事先所达成的协议范围的秘密材料,以及现有的关于准许接触秘密工作的保障措施”。 
对于苏联态度的变化,聂荣臻曾在一份报告中总结说:“苏方执行协定的态度,1958年下半年以前还是较好的,一般能按协定条文办事,具体工作部门和办事人员还是积极热情、愿意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的,但上面控制较严,绝不许越雷池半步。1958年下半年以后,控制更严,步步卡紧。协定已定的问题,往往节外生枝,寻找借口,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推说由两国政府重行商谈,但一经我政府正式提出,则又一声不吭、置之不理。对我多次要求加快建设进度的项目、提前交付的设备,也拒不支持。协定中没有做具体规定的问题,即强调条文文字,根本不予以考虑。总之,苏方的态度是:一般生产技术资料可以供应,关建性的生产技术资料、研究设计和理论计算资料,以及原材料生产技术资料拒绝供应;通用设备可以供应,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精密测试仪器则拖延和拒绝;一般原材料可以给一点,越是特种的就卡得越紧;聘请仿制专家比较容易,聘请基建设计专家则较困难,聘请科学研究专家干脆拒绝。” 1960年7月6日,在北京核工程设计院工作的8名专家(其中6人是主任工程师)奉命提前回国;7月8日,正在兰州铀浓缩厂现场负责安装工作的5名专家,也突然撤离。赫鲁晓夫宣布全面撤退专家以后,到8月23日,在中国核工业系统工作的233名苏联专家,全部撤走回国,并带走了重要的图纸资料。 

简短的结论

赫鲁晓夫撕毁合同、撤退专家,的确给中国的核工业发展和尖端武器研制造成了极大困难。有些项目因中方未掌握设备调试技术而推迟了正式投产的时间,有些项目因设备材料供应不上而影响了整个建设进度,有些项目则因设计尚未完成而不得不从头做起。 但是,客观地讲,苏联的援助对于中国核工业基础的奠定和基本框架的形成,以及原子弹和导弹的研制,还是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如果没有中苏在核工业方面的6个协定以及苏联根据协定提供的设备、图纸、资料和专家的帮助,中国的原子弹是不可能在1964年就试验成功的;如果没有苏联提供的地对空导弹和苏联专家的培训,中国也不可能在1959年10月以后就基本排除了国民党飞机对大陆上空的肆意骚扰。如果要判断苏联对中国的核援助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那么可以说,苏联在1960年停止提供技术、设备和撤退专家的举动,可以延缓但已经无法阻止中国的核试验成功了。 对于这一点,别人可能不了解,但苏联人自己心里是有数的。1964年10月,即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前几天,赫鲁晓夫会晤了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谈话中日本人询问中国现在是否有能力进行核试验,赫鲁晓夫坦率地回答说,中国人完全可以进行核试爆,因为苏联已经提供了许多核技术和核设备,并向他们示范了如何去做这些事情。 
本文的结论是:中苏同盟的存在,特别是在两国全面合作的背景下,确定了苏联必然要在核武器方面帮助中国——提供核保护或者核技术;1954-1955年,苏联决定在原子能的和平利用方面打开对中国的核援助之窗,1957年10月又将这种援助的范围扩大到导弹和原子弹的研制方面,主要是因为赫鲁晓夫在政治上有求于毛泽东;苏联不断地提高对中国核武器研制帮助的层次和力度,是中国能在短短10年内制造出原子弹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赫鲁晓夫在内心深处对毛泽东的不信任,特别是中苏在核战略和核政策以及处理国际事务等方面的分歧不断显露,苏联的帮助是有限度的,且时刻都在考虑如何对中国的核武器研制有所制约。 总之,1950年代苏联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表现出一种既要给予援助又要进行限制的复杂心态。
最后还应该补充一句:在核武器的研制方面,从内心深处讲,无论是斯大林还是赫鲁晓夫,都不愿意让中国分享苏联已经掌握的秘密,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只是由于赫鲁晓夫要确立其在苏联党内和社会主义阵营内的领导地位,必须得到中共的支持和帮助,才拿出尖端技术进行交换。同样可以说明苏联有意制约中国掌握核技术的是:中苏关系刚出现一点分歧的迹象,苏联首先关闭的就是核援助的大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兼职教授
原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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