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即1979年春,因工作需要,我被从清华大学借调到新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工作。那时,彭真刚刚恢复工作,担任法委会主任。一上任,他就夜以继日地抓紧立法工作。在1979年6月26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创下了一次会议通过7个基本法律的空前纪录。彭真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同他多年的反思有关。他特别谈到过他坐牢的经历,说他过去坐过国民党6年的牢,做为一个共产党人,在那个时候这不足为怪;但想不到的是,解放以后,在文革中,他竟又做了9年半的牢,比解放前坐牢的时间还要长。为什么革命成功了,反而会被自己人关进牢房了呢?他说,他坐牢的时候就一直思考着这个“为什么”。并且终于醒悟到,这是受过去党自己重人治、轻法治的惩罚。实际上,否定法治也就否定了自己。因为,自本世纪初以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争民主、求法治,进行过前仆后继、可歌可泣的斗争,直到新中国成立,国家真正实现了统一之后,这才有了全面实行民主和法治的条件。可惜的是,建国以来,我们总体上是忽视和轻视法和法制的,后来干脆是自毁法制。直到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包括彭真在内的大批老革命家也从毛泽东人治的噩梦中觉醒过来,才开始重视起法制建设的工作。我们国家今天能够开始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这是用几十年沉痛的代价换来的。因此,回顾并反思一下这5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经历,对于我们坚定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毛泽东:“人治底下的群治”
毛泽东是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者?所有从文革过来的人,都清楚地记得他对法律的轻蔑态度。但是,翻开历史上的记录看一看,他其实也曾经重视过法治,反对过人治。比如,他中学期间在作文中就曾提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工具也”。1931年11月以他的名义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他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制定过一些保障人权的条例。而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期间,在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反动政府的斗争中,他也提出过要民主、不要独裁,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建国前夕在他主持下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几年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都明文规定了民主的原则,表明了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的决心。只不过,在毛泽东的思想当中,法制观基本上还只是停留在“工具论”的水平上。不要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在莫斯科起草的,所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因为从阶级斗争的观点,一切富裕阶级和阶层的人民,是不能享有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权的。同样,在毛泽东看来,民主也好、法制也好,都只是一种方法,对革命有利就用,束缚自己手脚时就丢。因此,即使在建国以后,即使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大法”,他从没有把法治当作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一种行为准则。
当然,毛泽东的“人治”与中国古代的人治(专制),在形态上还是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就是他实行的是“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相结合的办法。在他看来,这也是一种民主,只不过这种“民主”也是任他予夺,服从于他的政治目标和政治需要的一种工具而已,并非是人人应有之权利,更不存在对他的权力,甚至也不存在对各级第一书记的权力实行监督的可能。包括他经常谈到的所谓“民主集中制”,说到底也不是指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基本的民主原则,他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讲得明白,所谓集中,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如何来判断哪些意见正确,哪些意见不正确?那自然是“你民主,我集中”了。结果也就有了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根本违反民主原则的荒唐逻辑。按照这样一种逻辑,毛泽东就可以随意根据自己“集中”起来的意志,来倡导所谓“大民主”,“造成空气”,利用“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来治服他所不喜欢或打算搬开的少数人。一个好端端的新中国,最后竟然一步步走到“暴民政治”、“红色恐怖”的文化大革命的程度,与毛泽东坚持人治、破坏法制的一贯做法是分不开的。
早期司法改革的消极后果
早在建国前,即1949年2月,毛泽东就批示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是新中国摧毁国民党旧法统、旧法制的一个必要的措施。但是,指示对国民党以及西方国家的旧法律全盘否定的态度,却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的消极的影响。因为“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合理的诉讼等程序,并非都不能借鉴(事实上后来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中就参考了“六法全书”)。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更有不少东西是值得继承的。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东西都被一概当作了“精神垃圾”。1952年实行司法改革,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兼刑事庭庭长的贾潜,曾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旧法律体系被打碎之后,有的“砖瓦”还可以为我所用,后来竟被当作“右派言论”受到严厉批判,贾潜自然也被打成了右派,二十多年不得翻身。
在司法改革中对旧法的全盘否定与蔑视,一个直接的后果是殃及所有那些所谓的“旧法人员”。其中包括在国管区执教的资深法学教授和执业的著名法官与律师。在那次司法改革,以及同时进行的院系调整中,大批司法工作者和法学教授被调离原岗位。有的被派到医院X光挂号登记处工作;有的被派到房管处工作;有的去当了小学教员。南开大学王明辉教授被迫改行教美术,原南大法律系赵之远主任、吴学义教授,被调去学校图书馆当馆员。上海士英大学的俞启人教授甚至被派到上海市交通局管售票工作,华东法院分院外事审判组组长沈钧则被派到火葬场做杂务。据统计,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总共清洗掉6000多名“旧法人员”,却把大批从农村和部队进城的、文化低、毫无法律知识的“法盲”调入法律部门,充任生杀予夺的审判员。再加上旧法被废弃,新法不仅粗糙而不完备,又严重滞后于此起彼伏的革命群众运动,从而造成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不仅群众运动往往脱出法制轨道,而且毛泽东也常常是强调要以“民愤”大小来定罪,甚至还具体提出了一些比例数,结果是错划了一些人的成分,并且杀了一些不该杀或可以不杀的人。仅据建国头三年比较粗略的统计,在当时受理的600多万件案件当中,错判的就达到10%,而事实上以我们今天法制的标准来衡量,错判的比例肯定远高于此数。但对此,毛泽东却是满意的。他不止一次地讲,我们在土改、镇反两大运动中就杀了79万人,关了100万,管制了100多万。而东欧国家没有大张旗鼓地杀人,政权就不如新中国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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