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阶级斗争法制观
 
  改革开放,起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否定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已经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司法机关也一概被称之为“专政机关”。当1979年3月和10月,法学工作者李步云等先后在《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上发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论罪犯在法律上的地位》等文章后,不可避免地被那些没有受过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习惯了阶级斗争的一些政法干部斥之为“立场到哪里去了?”实际上,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大体上仍旧是把两类矛盾的观点简单地套用在法律上,简单地把人民等同于公民,认为“罪犯”就不再享有权利,相信法律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对此,《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发表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一文,质疑阶级斗争法学与法制观。虽然这篇文章立即引起不少论者撰文批评,认为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超阶级的观点,但这在当时是一大突破。1983年,原华东政法学院院长、老一辈法学家徐盼秋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政法部门的性质与功能归结为“刀把子”,结果在“清理精神污染”的斗争中,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受到批评。有的干部甚至斥责说:“上海有个什么法学家,不承认政法机关是‘刀把子’,这是一种胡说八道的谬论!”而这时主张“无罪推定”原则的学者,也被当作唯心主义的、资产阶级精神污染的典型,受到批判。至于提出更改刑法上“反革命罪”的罪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学者,在1989年政治风波后,也被批评为“一个危险的抉择”,说它“客观上适应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
 
  要根本改变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传统观点,是一个相当艰巨复杂的过程。直到90年代初,有的干部普法读本仍旧把司法机关一概称做“专政机关”,说它们是“国家对敌暴力镇压机器”。有的政法部门行政负责人还亲自调阅审查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十年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的论文集书稿,把其中他认为有“自由化”之嫌的“解放思想、繁荣法学”部分的文章统统撤去,才许出版。直到1993年,还发生过一家法学期刊因发表一篇论人权的文章而奉命“收回”已发刊物的“撤稿”事件。
  

  在整个80年代,人权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禁区。尽管1948年联合国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此后人权理论与人权法制在国际政法论坛上成为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理论与实践上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因受阶级斗争传统观念的影响,却始终不承认有普遍意义上的人权存在。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一些重要报纸和杂志仍旧公开发表文章斥责“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直到1988年,周扬因发表关于人道主义的讲演,仍被大批特批。直到90年代初以后,特别是关于经济界关于“姓社姓资”的大讨论之后,人们的思想才进一步解放,这些困扰着法学界的问题才开始得到解决。昔日那些被斥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已经被正式纳入法学教科书和修订的或新订的法律条文中去了。立法者不再害怕“无罪推定”会“污染”刑事诉论法,“反革命罪”也被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再没有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了。前后不过几年时间,人们观念变化之大,令人瞩目。
 
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起点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像一阵春风,再次吹绿了中国大地。法学界也进一步摆脱“姓社姓资”的困惑,思想再次解放。由此在法学界引发了“法制”(Legal System)和“法治”(Rule of Law)两个概念之争。表面看起来,这只是两个名词之争,实际上这里面却有观念上的重大差别。中心问题是主张还是否定“法律至上”。受阶级斗争论影响者,认为讲法制可以,因为建立法律制度并不妨碍人的决定作用;但他们不同意讲法治,因为所谓法治,其实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要法律至上,他们认为这不符合当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现实。
  
  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事先圈定的讲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他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中央领导人首次正式宣布要“依法治国”,是党的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而在同年举行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也被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之中,从而成为国家的一个发展目标。
 
  “依法治国”,和“法制国家”二者之间明显地存在着矛盾。事实上,给党中央领导人讲课时,主讲人原来的讲题写的就是“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只是政法部门领导人将其改为“法制国家”罢了。而讲课的几位学者随后将讲稿在《法学研究》杂志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时,仍然把题目改了回来,仍旧坚持“法治国家”的提法。《中国法学》等法学刊物在发表其他学者的论文时,也都坚持使用“法治”而非“法制”的提法。这清楚地表现出法学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锲而不舍、坚持真理的态度。终于,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江泽民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报告当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得到了确认。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也把这个观点载入了宪法,使这一治国方略与目标,转化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由“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改,价值千金。它表明了我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中国共产党开始了从“以党治国”向“以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在实质上确认了“法的统治”地位。“法律至上”和人民权力至上的观念,从此开始在中国深入人心。
 
  当然,中国实现法治的道路还是漫长的,即使在理论上弄清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国家,以及如何建设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在实践中普及、提高与探索的道路仍旧是曲折的。但既然我们的前脚已经跨进了法治的门槛,就应该以坚韧不拔的毅力,为建设民主与法治国家,排除万难,迈向新的世纪。
 
本文原载《百年潮》杂志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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