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按“两大阵营”理论,根据社会制度异同来指导外交政策的作法,在新中国的外交实践中,特别是在朝鲜战争中暴露出来它的弱点。印度、缅甸等亚洲民族主义国家在对待新中国问题上与西方国家的不同立场,促使中国领导人重新考虑自己的看法和政策。
首先是建交问题。中国与印度(1950.4)、与缅甸(1950.6)、与巴基斯坦(1951.5)的建交虽经过谈判,但都非常顺利。与西方国家的谈判建交有顺利的,如与瑞典、丹麦、瑞士,但与挪威、荷兰和英国的谈判都出现很多问题,数年后才在1954年建立大使或代办级外交关系。
其次是朝鲜战争问题。1950年末,联合国开始讨论中国参战问题。1951年1月中国向联合国建议召开七国(中、美、英、苏、法、埃及、印度)会议来讨论停战问题,而美国却提出指责中国为“侵略者”的提案。阿富汗、缅甸、印度、印尼、巴基斯坦等亚非12个民族主义国家接受了中国建议,不同意美国提案,并提出了较为公正的12国提案。在美国操纵联大通过其反华提案时,印度和缅甸与社会主义国家一起投了反对票,印尼、巴基斯坦、埃及等国弃权。 在1951年4月联合国通过对华禁运议案时,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等8个国家弃权,除瑞典外其余都是亚非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阵营的立场,让中国领导人刮目相看,开始重新估价民族国家的中立政策。中国领导人开始用他们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统一战线理论代替两大阵营理论来分析国际形势。这一理论的基本点就是要分清敌我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主要敌人。 
在1951年9月对京津高校教师的一次非正式讲话中,周恩来虽然仍把亚非民族国家视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但认为它们是可以争取的对象,“即使是中立,哪怕是暂时的,在一个问题上的中立,对于人民来说也有好处”。 周恩来的这一思想在1952年前后发展成型,这就为改变中国对民族国家的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1.“两种朋友”观。周思来强调,除了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的基本朋友外,“还有一种一时的朋友”,它既可是“某一时期的朋友”,也可以是“在相当长时期的朋友”。尽管它们是资本主义性质国家,但他们“表示中立”,因此,中国对这些国家不能采取敌视态度:“不要把他们挤到敌人的营垒里去”。 联系上下文,这“一时的朋友”主要是指亚非国家,而且他们并不在“敌人营垒里”。这实际上承认了两大阵营以外还有一种中立主义力量。
2.为亚非民族国家正名。周恩来特别指出,已同中国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过去是殖民地,现在已经独立,“而由当地资产阶级来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说他们是殖民地,那不符合实际”。 周恩来这个看法意义重大,用一位研究者的话说,“为一大批亚非民族国家摘掉了殖民地的帽子”。 
3.在上述两点认识基础上,周恩来得出了第三点看法:亚非国家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我们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是一边倒的,对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的人民也要团结争取,以巩固和发展国际的和平力量”。 对照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提法:“联合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 ,就可以看出两点发展,一是把亚非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分开;二是提出团结这些国家,而不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
但中国领导人这些新颖的思想尚不能变成明确具体的政策,因为当时苏联仍然在强化“两大阵营”理论。在1952年秋发表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斯大林甚至提出两大阵营对立的经济后果是出现“两个并行、也是相互对立的世界市场”。 在苏共19大(1952年10月)的总结报告中,斯大林的未来继承人马林可夫虽然根据斯大林的意见,有条件地提出了共产主义世界与资本主义世界和平共处的可能性,但仍然把缅甸、印度、印尼、埃及等民族国家纳入“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力图加强与印度、缅甸关系的想法,如周恩来计划访问这两个国家,与之签订互不侵犯条约等。但在征求苏联意见时,似乎都没有积极答复。 
不过,马林可夫在报告中提出的两大阵营有条件“和平共处、和平竞赛”的意见很快被中国领导人采纳。周恩来在1953年6月的一次外事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政策的基本点是敢于在制度不同的国家间和平共处和和平竞赛。”认识到“亚洲、中东、北非的国家大都不愿意跟着它[美国]走”,他强调要建立广泛的“和平统一战线”,“连不好战的某些政府也包括在内,宗主国不能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将来也要包括在内”。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在朝鲜战争基本停顿下来以后,开始把调整与亚洲国家的关系作为自己外交中的一项主要工作,以打破美国对中国的遏制。鉴于印度与中国尚存在着若干重大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印度在亚非国家中的重要性,从1953年6月起中国首先着手发展与印度的关系。 
与此同时,在1953年3月斯大林去世后,苏联开始重视对亚非国家的关系。部长会议主席马林科夫在8月对最高苏维埃的一次讲话中表示要加强与亚洲国家的关系,并特别强调:“像印度这样一个大国的立场对巩固东方和平有着巨大意义。……我们希望今后印度和苏联的关系将在友好合作的标志下继续加强和发展”。 
苏联政策的这一变化,为中印两国解决双边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条件。1953年底印度政府代表团来北京谈判。在谈判的第一天,周恩来表示要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来处理中印关系,这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早来历。印度接受这一提法,并同意写入1954年4月双方签订的有关西藏的协定当中。
1954年6月周恩来访问印度时,又应尼赫鲁总理的要求,明确表示“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印两国,而且也适用于亚洲的其他国家以及世界上所有国家, 从而使这项最初旨在规范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推广至中国与所有非社会主义国家。
作为处理社会性质不同的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五项原则”也被苏联所接受。在1954年10月苏共第一书记赫鲁晓夫访问中国后中苏发表的《联合宣言》中,以及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1956年2月)上的讲话中,都提到了“五项原则”。 苏联对这项政策的赞同,加强了中共对它的信心。1954年底,毛泽东告诉来访的缅甸总理:“五项原则是长期方针,不是临时应付的”。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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