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级”的判断既于法无据又不符合事实,故不能认定其为“高饶事件”出现的“体制上的空间”。同时,不应忽略“高饶事件”背后“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背景”。高、饶问题暴露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确实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角度看,“高饶事件”的某些后续影响值得深思。

  〔关键词〕高饶事件;社会背景;处理方针

   “高饶事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发生的第一次严重党内斗争,近年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重新予以关注。《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2期和第6期先后发表了《对“高饶事件”中几个问题的考察》(以下简称《考察》)和《关于“高饶事件”几个问题的再探讨》(以下简称《再探讨》),两文的分析和论述,对人们全面、准确地认识“高饶事件”有所帮助。但是,在关于“高饶事件”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党对这一事件的揭露处理问题的认识上,我们认为上述两文尚有一些事实判断不够准确、分析论述不够透彻之处。现将我们的有关看法提出,以就教于更多研究者。

一、关于“高饶事件”的社会历史背景

  ()“高饶事件”的出现是否存在“体制上的空间”

  《再探讨》一文提出,建国初期,我国“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及由此带来的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级的行政架构”,“为‘高饶事件’的出现留下了体制上的空间”。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为加强对全国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在19521115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决定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高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奉调进京任国家计委主席的。那么,新成立的国家计委是直属中央人民政府而与政务院平行呢,还是政务院领导下分管部分经济工作的一个部门呢?《再探讨》一文认为是前者。然而,这既于法无据,又与事实不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只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如果认为国家计委是与上述机关“平起平坐的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高执行机关”①,那就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但有权进行这种修改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而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这显然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也不能以新设立的国家计委的组成人员政治地位较高来“证明”它与政务院“平级”。难道我们能够因为周恩来以政务院总理身份兼任外交部部长,就可以认为外交部在级别(法律地位)上高出其他部委吗?

  其次,从后来中共中央关于国家计委及高岗的工作职责范围的安排来看,也不能得出国家计委与政务院“平级”的结论。19533月,中共中央按国家计划、政法、财经、文教、外交、其他等六个方面,对“政府工作中的各领导同志”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安排。其中规定“国家计划工作,由高岗负责”②。但除编制计划以外的经济建设的绝大部分工作,在文件中则被冠以“财经工作”,明确由陈云等人负责。就此而论,国家计委“实际上是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高执行机关”③的说法难以成立。

  被《再探讨》一文进一步引为论据的“政务院20个部中主管经济的8个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一事,实际上是19534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工作领导的决定》中提出的,对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领导隶属关系所暂作的调整。根据这个调整,国家全部经济建设工作划分为五大块,分别由高岗、邓小平、邓子恢、饶漱石、陈云(在陈云休养期间,由薄一波代理)领导。④其中国家计委(高岗)只负责8个工业部门而不是负责所有经济部门的领导工作。因此,高岗分管8个部的事实,根本不能看成是“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权力调整”⑤。

  ()不可忽略的“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背景”

  在以往的研究包括《考察》和《再探讨》两文对“高饶事件”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分析中,对此问题均未多着笔墨。我们在这里仅据已公诸于世的历史资料,对此略加述论,试作补充。

  事实上,“高饶事件”发生的背后“确有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背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兼中央办公厅主任,经历了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理全过程的杨尚昆,在《回忆高饶事件》一文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谈到,高岗在东北工作期间,为了成为独霸一方的“东北王”并进而攫取更高权位,便处心积虑“极力讨好苏联,妄图‘挟洋自重’”。高岗也曾公然向苏方表示“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边界”、对苏联顾问造谣说中国党内有一个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亲美派”,并向人散布斯大林“最赏识他高岗”的谎言等等。⑥

  高岗“极力讨好苏联,妄图挟洋自重”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曾向苏方人员提供关于“中国领导班子内对苏联的真实态度”⑦的情报。薄一波在《新中国的建立》一文中较详细地叙述了当年苏联驻华经济总顾问科瓦廖夫194912月陪同毛泽东访苏时就中国问题给斯大林打“小报告”的情况,并提出,“据说,这个报告是根据高岗提供的材料在东北起草的”⑧。前苏共领导人赫鲁晓夫也这样认为,他说这些情报,“有许多显然是高岗捅给我们的”⑨。上述说法在时隔多年以后,又被新近公布的历史资料所进一步印证。

  苏联资深退休外交官、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列多夫斯基以《斯大林给中共领导提出的十二点建议》○10为题,编发了他从档案材料中辑出的科瓦廖夫当年的这个报告。恰如薄一波所说,“这份报告,对我党高层的政治生活作了不真实的反映,甚至可以说是对我党中央进行挑拨离间,起了很恶劣的作用”○11。列多夫斯基在为该报告的发表所写的前言中提到,“在斯大林和毛泽东会面时,斯大林本人将这个报告的副本交给了毛泽东”。事情的结果是,“科瓦廖夫的报告引起了毛泽东和中共其他领导人异常敏感的反应:对科瓦廖夫的愤怒和不满,对苏联和苏联领导的某种消极情绪”①。多年以后,赫鲁晓夫毫不掩饰地说:“由于斯大林出卖了高岗,我们失去了一位对我们真正友好并能就中国领导班子内对苏联的真实态度提供宝贵情报的人。”②

  尽管迄今尚无确切材料证实科瓦廖夫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高岗提供的,但从高岗“同苏共和苏联政府的关系极不正常”③的表现以及报告中褒扬高岗而贬损中共其他领导人的说法上,则不难推断出高岗与此报告的密切关系。在“高饶事件”处理完毕近两年后的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说:“这里讲一个‘里通外国’的问题。我们中国有没有这种人,背着中央向外国人通情报?我看是有的,比如高岗就是一个。这是有许多事实证明了的。”

  上述因素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饶事件”的发生、揭露和处理的全过程,尚待进一步深入探究。

二、关于“高饶事件”的揭露处理问题

  ()中央是否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再探讨》一文认为,《考察》一文作出的“高、饶问题暴露后,中央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的断定,“与历史事实不符”④。那么,“历史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在1953年下半年,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阴谋活动已经充分暴露。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经历了逐步觉察这一问题的较长过程以后,遂“下决心予以揭露”。但“尽管这样,从筹备召开七届四中全会到筹备召开全国党代表会议的这一年里,党中央对高岗、饶漱石的问题,在处理上仍然坚持了与人为善、治病救人的方针”。毛泽东在这期间多次谈过“打算在高作出检讨后,安排他回延安当几年地委书记,给他以改过的机会”;对于饶漱石,“中央只打算撤销饶的中央委员和中组部部长职务,保留党籍,还要给出路,认为这样的宽大处理,对党比较有利”⑤。这些都是对高、饶二人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明证。其中的若干细节,作为这一事件亲历者的薄一波在《关于高、饶问题》⑥、杨尚昆在《回忆高饶事件》中均有详尽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再探讨》一文认为中央对高、饶问题不是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主要根据,是邓小平19553月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中的一段话。我们觉得,判定当年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揭露和处理高、饶问题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只能根据历史事实本身,而不是哪个人在哪个特定场合的说法。其实,邓小平在报告中引用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关于党内斗争“必须分别清楚两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方针”的论述,正好反映了七届四中全会贯彻了毛泽东在会前所确定的“坚持、正面批评,‘惩、救’”;“只作正面说明”,“增强教育、说服力量”⑦;“等候犯错误同志的觉悟”⑧的基本方针。至于四中全会决议中“无情斗争”、“严格制裁”、“驱逐出党”等语,自然只能视为对高、饶有可能发展到“与党对抗,坚持不改正错误”的地步而发出的预警,而高、饶当时尚未发展到这种程度。这也正是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在讲到四中全会时,也只是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向反党分子提出严重警告”⑨的缘故。邓小平在报告中接着指出了高岗最后“公然采取与党对抗的自杀手段”,因而成为“一个最可耻的叛徒”。然而,这是对19548月高岗自杀身亡而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行为的最后定性,并不意味着否认此前党对高岗采取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至于对饶漱石,直到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前夕召开的七届五中全会,仍然维持了“不开除饶的党籍,只撤销他的中央委员和中组部部长职务”①的决定。只是后来在全国代表会议期间,由于所谓潘杨事件的发生而致“风云骤变”,“来了个180度的大转折”,“对饶的处理出了格”,认定饶犯有反革命罪,遂将其“永远开除党籍”并逮捕入狱②。但是,这同样不能得出中央此前对饶漱石没有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结论。

  总之,我们认为,“高、饶问题暴露后,中央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③的结论,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对“高饶事件”后续影响的一点思考

  对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阴谋活动进行揭露、斗争和处理,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正如邓小平20多年后所坚持的,“揭露高饶的问题没有错”,“高饶问题不揭露、不处理是不行的。现在看,处理得也是正确的”④,因为最终“增强了党的团结”⑤。当然,从整个揭露处理的全过程来看,也并非没有可议之处。有学者指出,当时“侧重了组织处理,而对一些理论认识问题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实际上确认了刘少奇犯有“右倾错误”,以致在“文化大革命”中,“高岗攻击刘少奇的‘炮弹’被后来者又重新搬出来使用”⑥。还有学者认为,对高饶问题的揭露处理,“从事后总结经验的角度看,如果当时头脑更冷静一些,考虑得更周到一些,工作做得更细一些,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的”⑦。这些看法对我们进一步总结和认识这场斗争的经验教训,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

  我们觉得,在关于“高饶事件”揭露处理的“基本结论当然应该维持不变”⑧的前提下,如果要考虑其中有什么值得反思之处的话,最主要的当属事后提出的“反党集团”问题。毛泽东在1955331日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结论的讲话中,首先使用了“高岗、饶漱石两个反党集团”⑨的提法。那么,高、饶二人有没有各自组织“反党集团”呢?事实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潘汉年沉冤昭雪和杨帆平反,证明“所谓以饶漱石为首的饶、潘、杨反革命集团自然不复存在”;“原被列入‘高岗反党集团’,号称‘五虎上将’的五个人以后表现一直很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们都又被中央重新委以重任———安排到省、部级重要岗位,一直工作到离休”○10。因此可以确认,“高岗、饶漱石两个反党集团”是不存在的。

  “高饶事件”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历史早已翻开了新的一页。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研究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受到空前重视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真正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法,当年党揭露和处理这一事件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必定会成为我们宝贵的政治资源和精神财富。

  《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6

  (本文作者 张树新、姚天皎,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费迅,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扬州 225002)

(责任编辑:王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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