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红十字会执行副主席 尼柯逊
抄送:总理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
章副部长、乔部长助理(已圈阅)
此件档案上留有不同字迹的两段批示,一为:退 徐永煐 十二月一日;二为永煐同志:办公会议意见,由中国红十字会复美红会,说明同意十三日将坦尼逊交出。白喜蕙德已获释,随时可以出境。白可慕是犯法美人,将按中国法律程序处理。(签字)十二。二
由于第二段批示的签字字迹不清,因此无法准确判断批示者的准确身份。但从这段批示出现在档案上出现的位置判断,有可能是当时的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
随即,我方以中国红十字会名义将答复通知美方:
华盛顿美国红十字会尼克逊先生:
十一月廿九日电悉。我们同意在十二月三十日十时由我会代表伴送坦尼生先生到深圳边境,请你会代表届时准备接收。据我们向有关当局查询结果,获知白喜维(蕙)德现以普通侨民身份留居中国。如她本人提出申请,随时可以离境;中国红十字会可根据她的需要给予可能的帮助。至于白可慕,他是犯法的美国侨民,将按中国法律程序处理,我会无能为力。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 胡兰生
档案原件注释:此系红会所拟,我部同意的电稿。另一注释:发王大使电已发。6/12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红十字会此举绝非仅代表其本身表态,这一要求背后一定有其他背景。事实上,在另一解密档案卷宗《关于遣返美国战俘坦尼逊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1-00063-05(1))中,笔者就发现了在上一封电报稿注释中出现的外交部就遣返坦尼逊一事向在日内瓦的王炳南大使拍发的通知电报。因此,就有这样一个可能摆在了我们面前:遣返坦尼逊一事已出现在了中美大使级会谈的谈判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电纸 电档(印)
己发:日内瓦/批发:汉夫
等级:急/复来报号/外发亥59号 秘密(印)
己抄:总理办公室、中公、张、章、卫、办公、美澳、研究
内容:前战俘坦尼生出境
王大使:
前战俘坦尼生(Richard R. Tenneson)急于出境。我红十字会于十一月廿八日电告美红十字会,我将在十一月卅日将坦尼生交托给按惯例来深圳交递包裹的美红十字会人员。此事并己由我红会通知印度红十字会,并由我部通知英代办处。
卅日坦尼生随我红会接受包裹人员到深圳,但美红十字会交递包裹人员未获上级指示,拒不接受。十二月一日美红会通知我红会称,准备在十二月十三日接收坦尼生。我红会己表示同意。美红十字会在复电中并请求我红十字会在同日交出美犯白可慕及其妻白喜继德。我红十字会答复说:白喜继德己释放,如申请出境,可以随时离境;白可慕是在押犯人,应按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外交部
十二月六日 罗抄
在同一案卷中,收录了此时印度红十字会致我红十字会李德全会长的回函:
抄张、章、乔、陈、办公厅、亚洲司、美洲司、新闻司、研究室
等级:加急/印度台来/亥No
外收亥171/1955.12.5
己抄:总理办公室、中公、红十字会、卫生部
关于我遣返美兵坦尼逊事
外交部:关于李德全通知印红十字会我遣返美兵坦尼逊事。考尔二日复函李殊称:欣闻遣返事,料该美兵己平安返国。特报。
驻印度大使馆
十二月五日
(会收6日10时21分/机收6日11时/印出6日15时55分)
考尔夫人的这件回函与遣返坦尼逊一事此时的进展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在这一回函中所透露的信息容易被忽视。如若联系到前面档案中记载遣返坦尼逊一事最初是希望通过印度方面进行,而此回函却显示印度红十字会此时对遣返的进程毫不知情,因此,可以断定:此时新中国方面已与美国方面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这就为将遣返坦尼逊一事定义为新中国向美国首次直接遣返提供了有力旁证!
12月9日,公安部政治保卫局长凌云利用外交部系统的电报通知广州方面在遣返之时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电纸 电档(印)
己发:广州/批发:凌云
等级:加急/复来报号/外公发亥9号
己抄:张、章、姬、何、刘、乔、陈、办公厅、欧非司、美澳司、新闻司、研究室
内容:关于移交美俘坦尼逊的问题
广州市公安局并转张海秀同志:(公一壬亥49号)
关于美俘坦尼逊出境问题,美国红十字会于十二月二日来电允于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在边境接收坦尼逊,请广州市公安局协助于十二月十二日到达深圳,等候翌日办理移交。在移交前美国红十字会代表接触时,张海秀同志可首先说明“我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奉命将坦尼逊先生移交给你方”,同时问清对方姓名,再予移交。
移交时估计美方可能问及其他问题,均应以“我是受命来移交坦尼逊先生的,其他问题因未受命不能奉告”,予以答复。
移交情况请先电告。
中央公安部政治保卫局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九日
这件档案是笔者在外交部档案馆解密档案中查阅到的最后一件相关档案。笔者在写作此文时查阅了此事前后的《新华月报》,没有找到新华社就坦尼逊出境一事编发的新闻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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