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主权
 
       显然,对主权的定义和行使是领土属性的中心问题之一。从国际法学的观点来看,“主权是一种关于终极权威的理论,而非对实际状态的描述”。在历史上,主权是三种政治实体(普世的、民族的、地方的)相争的主要内容。[11] 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可以被定义为“拥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和海防主权”的“封建主权国家”。而在传统的东亚国际体系内,中国以其内、外藩属的“终极权威”,拥有“绝对权”。[12] 问题仅在于,任何概念都有鲜明的时代性。从今天的眼光看,“绝对的”“封建主权”本身就是相对的。以“天下”观念为特征的古代中国主权观念是普世性的,它和近代欧美以“民族国家”观念为核心的主权论大异其趣。前者容忍不同层次政治实体(如内、外藩属,进贡国)的相对主权,在理论上维系了一个尊卑有序的世界。后者鼓励“民族国家”追求各自的绝对主权,造成了近现代国际舞台上的无政府状态。
 
       通行于传统东亚国际体系内的主权观念和实践,尚待进一步研究。相比之下,源于欧美的近代主权论则被冠之以“国际”的头衔,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对于国家主权的权威定义包括以下四个内容∶(1)相依主权 (interdependent),即对跨境人员、物资、和思想意识的管理权;(2)国内主权 (domestic),即国家对内权威和控制的有效性;(3)国际法律主权 (international legal),即领土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的承认;(4)威斯特伐利亚主权 (Westphalian),即国家权威机构不受外来势力直接或间接左右的完全自主性。[13] 类似的国家主权职能在传统领土机制中或许也可以找到。国家主权职能在任何时代的行使都离不开对权威和实际控制。当然,在不同情况下权威的根据会有很大差异,实际控制的标准也不一样。需要明确的是,传统东亚国际体系的常态是一元等级权利关系,而近代国际体系则奉行多元对等权利原则。
 
这两种体系碰撞的第一个阶段早在鸦片战争以前就开始了。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来自欧美国家的商人、传教士、和各色冒险家自愿纳身于以中国天朝为中心的东亚国际体系,以便进行各自的事业。中国的统治者也把他们想当然地视为“来化”之民或代表进贡之邦,把他们和他们的国家纳入“天下”的视野之中。清代康、雍时期与罗马教廷的“礼仪之争”反映了中国封建主权对外来普世性宗教权威的抵抗。1793年乾隆皇帝给英使麦卡特尼碰的软钉子则表明了清政府对近代多元对等原则的拒绝。但是,在两大体系碰撞的第二幕被鸦片战争揭开之后,中国封建主权的权威和控制力都受到了空前的挑战。中国领土属性的近代转型,由此被迫开始。
 
 
转型
 
       中国是传统东亚国际体系的中心,中国领土属性的转型,也意味着东亚体系的解体。东亚各国在近代的共同经验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化。另一方面,各国转型的历程各不相同。在东亚体系中孤悬海外的日本,在与列强的对抗中稍挫之后,开始急剧模仿欧美国家行为。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日本不但在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完成近代转型,也成为亚洲史上唯一的近代帝国主义国家。同时,原被清朝视为“边藩”的安南、缅甸、暹罗、南掌(老挝)和视为“海藩”的高丽、琉球,多由中国之瓯脱变为列强之禁脔。在世纪末,清朝曾为保藩,不惜为越南、朝鲜一战,但终按“西国公法”接受越南“自为一国”,对长期与中国保持“字小事大”关系的朝鲜,也不得不在甲午战败的屈辱中舍弃。[14] 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两个国家各自的北半部,才以革命国家的身份加入“社会主义阵营”,又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兄弟国家”。
 

       在亚洲国家中,暹罗的近代转型值得我们注意。这不仅因为暹罗的近代经历有别于日本帝国和朝、越、缅殖民地,也因为它在传统东亚国际体系中的有趣地位。根据泰国学者颂猜 • 文察古的研究,近代以前的暹罗和缅甸、越南一样,在奉中国为上国的同时,还在东南亚被称之为“曼达拉”的进贡体系中位列主国。处于这个体系之中的国家相互之间没有明白确定的边界,并经常卷入对各自藩属的争夺。小国为安全计,往往向两个甚至更多的大国同时进贡。比如柬埔寨,事暹罗如父,事越南如母,用双重“从属”保持自身“独立”。在英国势力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进入缅甸以后,东南亚各国之间模糊的缓冲地带开始被西方列强势力范围之间明确的边界所取代。在和列强周旋竞争的过程中,暹罗确立了自己以近代主权观界定的地缘实体(geo-body),开始以近代民族国家的步伐进入世界。[15]
 
       由此看来,传统东亚国际体系除了中国这个大中心之外,还有诸多小中心,是一个大小包容、相互渗透的星系。在领土属性的意义上,对中华帝国的“封建集权”可以理解为在中央地区的高度集权和在边缘地区的广封众建。与暹罗一样,中国领土属性的近代转型,就是在一种地域范围内丧失封建相对主权和在另一种地域范围内确立近代绝对主权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国家主权职能各方面及相应机构和国家行为的变化。从大的方面说,以下几个变化标志着中国由传统封建帝国的母体,脱胎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一、确立国际边界。“国际”边界在中国近代以前并不陌生。如南宋曾与金、辽以河为界,清代也数次与缅甸、朝鲜、锡金、尼泊尔等国勘界立碑。[16] 1793年英使麦卡特尼来华要求通商建交,乾隆皇帝斥之曰∶“天朝疆界严明,从不许外藩人等稍有越界搀杂,是尔国欲在京城立行之事,必不可行。”又说∶“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严,即岛屿沙洲亦必画界分疆,各有专属”。可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乾隆的父亲雍正对疆界却表现出不同的态度。1728年安南国王请雍正相让120里有争议的疆土。雍正先让80里。安南国王又要余下40里。雍正于是有这样一番议论,“朕统御寰宇,凡臣服之邦皆隶版籍,安南既列藩封,尺地莫非吾土,何必较论此区区四十里之地?”又云,“此四十里之地,在云南为朕之内地,在安南为朕之外藩,毫无所分别,著将此地仍赏赐该国王世守之。”[17] 其实,雍、乾父子在疆界问题上的立场并不矛盾。他们讲的都是“天朝内地”与“外藩”之间的疆界,而非近代意义上的国际边界。在他们眼里,天朝内地、内藩、外藩同归“版籍”,内地与后二者的疆界视具体情况可严可宽。而外藩以外的边界状况如何,就不是天朝的直接责任了。对这种自内向外辐射的疆界利益观,清人有用中国传统家居布局做的贴切比喻,即由堂室至门户、由门户至藩篱。[18]从这个意义上讲,天朝无邻国。今人若把中国历史上的藩界直接转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边界,视雍正帝为清代“随心所欲地把土地‘划批’给外国外人”的始作俑者,就有倒读历史之嫌了。[19]
 
       在实际历史过程中,天朝是在列强压迫下把藩界变成近代国际边界的。如梅尔所言,近代领土属性的特质之一是领土不再仅仅是“一片需要巡视和维持秩序的消极区域”或安全缓冲区,而是成为“资源、生计、产品、以及能源的源泉”,是 实现“实力和统治的决定性手段”。[20] 当欧美殖民主义扩张把这种近代意义上的领土争夺推向亚洲时,中国传统的治权观念、制度、行为、及政策便陷入了全面危机。鸦片战争后,列强不但在清政府的震惊中或“不知不觉”中拆毁了天朝的“藩篱”,踏破了中国的“门户”,并且“登堂入室”,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进入中国内地,建立势力范围,肆意掠夺中国的资源。[21] 清朝政府对“外藩”的相对主权不但丧失殆尽,对“内地”的绝对控制也岌岌可危。
 
说中国现代疆域是“历史上的中国”在清代形成后又遭到列强领土掠夺的结果,一般是不错的。[22] 需要补充的是,即使是在积弱保守的清代,这个过程也包括了列强掠夺和中国抵抗两个方面。中国近代疆界画于何处,归根结底取决于中外双方的实力,而这个疆界的确立则采取了源于西方国际法的条约形式。在这条疆界之外,中国丧失的主要是封建相对主权。在这条疆界之内,中国获得的则是近代绝对主权。不指明这一点,中国近代疆域变化就变成了只有领土的量的缩小,而没有属性的质的变化。也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历史上的中国”的领土在缩小以后,就变成了中国的“现代”疆域。
 
       二、内、外事务的区分。在封建等级或相对主权的观念下和多层次辐射状疆域关系中,对执政者来说,上、下、尊、卑和远、近、亲、疏的差别比内、外区分更有实际意义。或者可以说,前一类差别是后一类区分的根据。《春秋》古训,“内诸夏而外夷狄”,可谓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统治者的经世之道。清朝以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开疆拓土,设理藩院,比前明更加注重经营周边和治理边地。“藩”既可“理”,从今天的眼光看,理藩院显然是一个“内政”机构。可是偏偏同俄国的关系也是理藩院份内之事。历代有“大鸿胪”一类的官职,专司对“宇内”“向化”之国遣贡使的迎来送往,但其业务范围至多只能和今天外交部礼宾司相比。同时,政府的其它一些部门也负有类似的礼宾责任。乾隆盛世,清廷将荷兰、法兰西、美国等与朝鲜、日本、琉球同列为“东夷”,可见清统治者心目中“寰宇”的扩大。在鸦片战争以前,清朝礼部把“西洋诸国”和外藩朝鲜、越南同视为“客国”,区别仅在于它们“来贡”次数的多寡和规律与否。[23] 在这种观念之下,近代意义上的内政、外交职能分工显然不可能在政府机构中出现。
 
       鸦片战争以后,天朝“统御寰宇”“天下一家”的观念和政策在对付来自欧美的“不速之客”时全盘失灵。列强在中国不但宾至如归而且喧宾夺主。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清朝执政者才意识到,欧美各国平等分立的国际制度比中国自居天下家长的做法更能约束列强在中国的行为。总理衙门在1861年开始办公。它不仅成为中国外交部的前身,也标志着事关中国领土属性的内、外权责分工的开端。此后不仅西洋诸国变成了与清廷平起平坐的外国,越南、缅甸、朝鲜、琉球也因沦于他国之手,开始了从天朝外藩向对中国而言的外国的转化。天朝无邻的旧景已一去不返。中国近代外交伊始,便面临着强邻环伺的危局。直到西方和日本殖民帝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亚洲退潮以后,这种情况才开始改变。
 
       三、国内主权的扩展。“古九州,今改制,称行省,二十二。”这是章炳麟1928年修订《三字经》时新加的内容。[24] 此时《三字经》在启蒙教育中的作用恐怕已大不如前,可是章炳麟的着意添改应该是反映了当时人对民国气象的一种认识。中国行政制度和区划的沿革有着丰富的历史。但是,在这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化,是和中国近代国界的确立同时发生的。行政区划、建置直接反映了中央权威的控制权(或对内主权)的范围、方式、力度。近代欧美国家的对内主权在各自的国界嘎然而止,其在国界内的权威不仅不容置疑,而且充斥各个角落。与此不同,中国封建帝国的行政区划是一种主权淡出的建置。近代以来,中国外藩既失,中央政府以往对境内“内藩”和其它边地的淡化控制也已不能适应强邻压境的局面。于是,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和一切主权“民族国家”一样,清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强化它对境内领土尤其是边疆地区的控制。
 
       自此而起的边疆“民族政治”(ethnopolitics,又译“族群政治”),长期成为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难点。始于清末而在以后各个时期以不同形式继续的边政改革,主要目的是使中央政府在边疆地区的权威和控制达到与内地省份等同的程度。换言之,这是在中国同前“外藩”的关系被迫“外交化”以后,中央政府积极致力于使原“内藩”边地在近代意义上“内政化”的过程。清晚期,以改土归流、移民实边、驻军、设省为主要内容的边疆机制取代了清中期以前的民族隔离政策和以将军、都统府衙、土司、以及驻藏大臣多种建置统御边地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社会改革成为确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关键步骤。[25]影响所及,所有这些内政措施对边疆社会的冲击不亚于外部势力渗透在当地引起的社会震荡。由于地缘、宗教、社会、民族、国际环境的种种因素,所谓蒙古、西藏、新疆问题以不同的形式延续至今,成为现代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为政者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四、国际主权的确立。所谓国际公法,原本是近代欧洲国家在没有更高权威的国际竞技场上以实力竞争时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可以说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中原诸国在争战往来时遵循的行为规范异曲同工。正如古代中原“礼仪之邦”不施礼仪于“化外”“蛮夷”之国一样,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近代国际公法在向全球推行的过程中只是欧美国家施于相互之间的国际“私法”,对其它国家、地区则带有鲜明的文化歧视性。标榜平等原则的欧美“民族国家”体系,在施之于东亚后的第一个结果,就是造成了一批殖民地和不平等条约。传统东亚国际体系和近代欧美国际体系之间的优胜劣败,取决于双方在各自文化和物质发展阶段上所形成的实力对比。结果是中国从原来居于“天下”中央的天朝地位,跌落到以西欧为中心的新兴国际秩序的边缘。而且,在不平等条约存在的百年中,中国仅仅得到“化外”之国的待遇。[26]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中国得以废除不平等条约,并以“四强”之一位列联合国创始国。至此,中国才在理论上获得了完整的现代主权。需要指出的是,与日本和很多亚洲国家不同,中国在近现代不仅仅是转型成一个“民族国家”和在现行国际体系中取得完整的主权地位。[27] 中国在二十世纪选择了“革命国家”的道路,并和苏联及其它革命国家一道向现行国际制度提出挑战。二十世纪的革命国家对现代国际体系结构有何影响,尚待进一步研究。能够从历史上观察到的现象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系未能持久;以“兄弟党”、“兄弟国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往往与民族国家体系的平等原则和利益观念背道而驰。有一点是无疑的∶二十世纪中国革命和发生于其它亚洲国家的革命一道,加速了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退潮,打破了欧美国家对近代国际体系的文化垄断,从而使这个体系真正开始具有世界意义。[28]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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