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赔偿问题的处理乃是同这一方针紧密相联的。
从1942年起,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就开始研究战后对日政策。1944年,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部际协调委员会建立以后,实现了对日政策研究一体化。根据这一时期制定的政策计划,美国亚洲战略的主要目标是阻止苏联的影响越过传统的范围,美中合作乃是这一战略的基石,日本将被置于美国的严格管制之下,通过非军事化、民主化、发展和平经济、把日本改造成为一个和平、民主国家。仅就其中的发展和平经济这一方面而言,这些计划又分成三种主张:(1)拆除日本的现代工业设施,取消日本的对外贸易,使日本社会退回到江户时代的农业经济去;(2)只保留轻工业,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恢复对外贸易。但是,要拆除重工业设备、不能保留商船;(3)没收并拆除军事工业设施,或者使军事工业向民用工业转换,由国际组织进行监督,限制飞机制造业、造船业的发展。在这些主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允许日本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占领初期,对日本对外贸易实行管制,最终让日本重新加入国际贸易体系 。这种政策主张在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9月22日的《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这些文件中都得到确认。仅就其中的日本战争赔偿政策而论,规定:日本保存在其领土外的所有财产,应该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移交;除维持和平的日本经济以及对占领军的供应所必需的物质和设备以外,其余一律拆迁 。为实施这一计划,美国总统特使、盟国赔偿委员会代表E•W•鲍莱先后于1945年末、1946年春两次赴日实地考察。行前,杜鲁门总统指示,应该避免现金和产品赔偿,将军需工业现存过剩设备作为主要赔偿来源,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支付国维持经济自立的限度 。归国后,在提交给杜鲁门总统的《先期赔偿计划》和《最终赔偿计划》两份报告中,鲍莱提出了“日本战争赔偿与日本贸易发展方向、亚洲经济复兴三位一体化”的基本方针。鲍莱指出:明治时代以来,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缺少原料和扩大军事工业。为了确保原料来源,日本走上侵略邻国的道路;为了保证军事工业的发展,强制征收重税、限制民众的消费水平,重化学工业成为军国主义的重要基础。“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设备来解除日本的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来促进其经济复兴和提高生活水平,都是可能的”。当然,也不应该使日本“贫穷化”,赔偿结束后所能容许其拥有的生产水平,应该是日本开始侵略战争以前的1926—1930年的水平 。“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亚洲国家的生产水平”。鲍莱还指出:应该限定“战利品”的范围只包括武器,优先拆迁财阀企业的设施,将日本出口规模限定在满足最低进口需要的范围以内。把民众从维持军事侵略的重税之下解放出来,日本出口生产应该是与战争无关、只能利用国产原料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如纺织、陶器、纸张、玩具。1946年,日本贸易赤字将高达12360万日圆(1936年价格),但1947年将减少到3900万日圆,1948年将转变成为贸易顺差,并有12340万日圆的盈余。因此,鲍莱建议,应该予以拆迁的各类工业设施价值总额(1939年价格)2465920000日圆,其中,一般工业设施990033000日圆,军需工业设施1475887000日圆。包括:(1)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的一半;(2)所有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3)所有的球轴承和滚轴承工厂;(4)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5)年产量超过250万吨的钢铁生产设备(即将钢铁生产能力从1100万吨降低至250万吨);(6)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的一半;(7)除附属于金属精炼厂者以外,所有的接触法硫酸厂;(8)4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9)41家电解法苛性苏打制造厂中的20家;(10)所有轻金属工厂 。在《最终赔偿计划》中,鲍莱进一步扩大了拆迁赔偿的范围。除《先期赔偿计划》中的钢铁、工作母机、苏打和造船设备的拆迁数量有增加以外,又新增加了铁矿石精炼、镍、铜、刃具、工具、重型电机、机车车辆、通信设备、纺织机械、火药、硝酸、赛璐珞、焦油、石油精炼、石油贮存、人造石油、酒精、合成橡胶的生产设备及商船等项目。

应当承认,美国总统杜鲁门和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国务院对鲍莱计划的态度是积极的。杜鲁门指示国务院“尽快制定出有助于实施的必要细则” 。东京盟军总司令部在1946年1月确定了首批拆迁的389家工厂。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更是从各个方面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加以研究,特别是还探讨了在赔偿计划没有落实以前怎样削减日本的战争能力问题。1946年5月,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开始研究题为《削减日本产业的战争能力》(SWNCC302)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提出如下三项建议:(1)销毁用于生产武器的全部特殊机械设备;(2)作为赔偿拆迁第一战争产业(武器、民用飞机、5000总吨以上的商船等产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及支持战争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工作母机、轴承、化学制品、石油、电力、海运等)的机械设备中超出和平时期需要的部分;(3)在占领时期,禁止重建第一战争产业,将特定的支持战争产业(钢铁、轻金属、工作母机、造船、石油精炼、石油合成、合成橡胶等7个部门)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水平。文件中所说的和平时期需要由于估算了维持1930—1940年平均生活水平所必需的国内需要和出口,与鲍莱的《先期赔偿计划》提出的1926—1930年基准相比略微放宽,但拆迁赔偿项目的范围大体相同。尤其是第三项建议提出的限制拆迁赔偿后重建生产能力,引人注目。就是说,该文件提出的解除物质的战争能力政策不只是一次拆迁或者销毁日本的机械设备,还要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严格限制生产能力的措施。1946年8月,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对SWNCC302号文件加以若干修改后,作为美国的《削减日本产业的战争能力》方案提交远东委员会。显然,这一文件提出的包括销毁机器、拆迁赔偿和限制重建三项消除日本战争能力的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政府的决心 。迄至1947年8月5日,国务院远东司以博顿为首的特别委员会已经全部完成《对日和约草案》。《对日和约草案》分别对盟国的战争目标、日本领土、政治民主改革、审判战争罪犯、监督机构、解除武装和非军事化、统制经济、赔偿和归还盟国财产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有关日本各工业部门的保留生产能力(年产量)和赔偿物资的分配比例如下:铣铁200万吨;钢锭350万吨;钢材265万吨;硝酸3万吨;硫酸350万吨;石灰30万吨;烧碱3.25万吨;纯碱7.5万吨;工作机械25万台(设备),年产量1万台;轴承3250万元(1943—1944年价格);火力发电210千瓦;新造船舶15万吨;修理船舶300万吨;日产汽油4万桶;贮油设备1000万桶;铝2.5万吨;商船200万吨;直接性军事设施、镍、合成橡胶、人造石油生产设备一律全部拆除,在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中分配。分配比例为:澳大利亚8%;加拿大1.5%;中国29%;法国2%;印度4%;荷兰4%;新西兰1.5%;菲律宾8%;苏联3%;英国10%;美国29% 。表明,在对日媾和问题上,战后初期美国并无针对第三国的明确意图,而且也是要坚持盟国合作、全面媾和的。棘手之处在于,怎样协调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的立场,怎样取得美国军方的合作与支持。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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