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美国政府利用差别政策分化苏联、东欧国家关系的外交活动。众所周知,1949年,在苏联的指使下,共产党工人情报局将南斯拉夫开除出去,苏南冲突公开化。1957年,发生了苏联强行干涉波兰国内政治的“波兰事件”。60年代,罗马尼亚与苏联之间在比萨拉比亚地区归属问题上的矛盾激化。这些事实表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分歧和矛盾,决不是“铁板一块”。美国政府实行东西方贸易管制政策的初衷之一恰恰在于制造、引发苏联集团内部的矛盾。因此,美国政府充分利用了上述形势。早在1949年2月17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决定缓和对南斯拉夫的出口管制。NSC18/2文件规定:除了原子能委员会清单内的物资以外,凡是属于“1A”清单内的物资,暨军火、制造军火所需要的物资、对发展军事潜力有重要意义的物资,可以向南斯拉夫出口。1949年5月3日,NSC46文件决定将南斯拉夫与芬兰并列,作为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中的“例外”问题处理①。1955年,南斯拉夫政府颁布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最终用途检查制”的法令,并且向美国政府承诺:凡是属于从西方国家进口的战略物资,决不再向其他共产党国家出口;美国政府购买南斯拉夫的非铁金属作为回报②。1957年,美国政府决定给予波兰最惠国待遇,将波兰从美国出口管制分类中的“R—A”内分离出来。
1964年,美国政府决定给予罗马尼亚最惠国待遇。1965年,美国政府决定将波兰、罗马尼亚调整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分类的“W”之内。波兰、罗马尼亚也都向美国政府承诺:不将从西方国家进口的战略物资重新出口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③。在缓和时代到来以前,美国的东西方贸易集中在与南斯拉夫、波兰、罗马尼亚的贸易方面。对上述国家的区别待遇,完全是与“中国差别”相反的。这也反映了美国政府在东西方贸易管制政策方面软硬兼施的特点。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共同防卫援助统制法》虽然使杜鲁门政府与国会的关系有所改善,美国与巴统组织在贸易管制政策方面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是,它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朝鲜战争结束以前,西欧各国与美国在东西方贸易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其一,“自由港”的管制问题。当时,美国已经对其境内的自由港如纽约、新奥尔良、旧金山实行战略物资出口管制。美国政府也要求巴统成员国对其境内的自由港实行同样的管制。包括汉堡、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鹿特丹、巴塞尔、哥本哈根。然而,比利时、荷兰、西德、丹麦无不反对实行管制。他们强调,如果对自由港实行出口管制,不仅违背贸易自由的传统,而且损害本国经济的发展。1953年,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先后建立并实施“转口贸易许可证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凡是在自由港转口的战略物资,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该货物不被转运到苏联集团国家,政府拒绝颁发转口贸易许可证。这些国家也积极敦促将这项制度作为巴统成员国普遍执行的规则④。
其二,西欧国家向苏联出口商船问题。尽管巴统组织规定了对商船出口实行数量限制,但是根据西欧国家与美国之间的谅解,只要该种出口属于西欧国家与苏联的补偿贸易协定范围,西欧国家可以向苏联出口商船。因此,在《共同防卫援助统制法》通过以后,西欧各国仍然继续向苏联出口商船。据美国方面的调查统计,1949年,西欧国家向苏联共出口3艘、6500吨位;1950年,西欧国家向苏联出口7艘、17000吨位;1951年,西欧国家向苏联出口12艘、40500吨位;1952年1—5月,西欧国家向苏联出口4艘、9000吨位;按照合同,还将有18艘、45000吨位交付苏联(上述数字不包括13000吨位的油轮)。美国政府认为,苏联之所以这样大量地进口商船,是因为它对苏联战争潜力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苏联商船的9/10航速都是在12海里;2/3都是已经服役20年以上;3/4都是5000吨位以下的中、小型船舶;3/5都是利用燃煤作为动力的;而苏联造船业96%的生产能力都用于海军建设,因此,只能依靠从西欧国家进口商船⑤。为了遏制苏联战争潜力的增长,应该限制商船对苏联的出口。这个问题成为以后美国与西欧国家争执的焦点。
其三,黑名单问题。在NSC104/2号文件中,美国政府提出了这个设想。1952年,美国政府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制定出第一份“黑名单”,共计62家公司。其中有33家美国公司、11家瑞士公司、5家英国公司、5家意大利公司、2家比利时公司、2家的里雅斯特公司①。但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皆不赞成。1952年6月,巴统成员国会议建议用“国家监视名单”(NationalWatchList)代替“黑名单”。二者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按照美国提出的“黑名单”,巴统成员国政府有权强制性地拒绝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而按照“监视名单”,巴统成员国政府则没有这种权力,仅仅是监督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而已。其次,按照美国提出的“黑名单”,要实行高度的保密,在采取针对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及其国家的制裁行动时,事前不进行协商;而按照“监视名单”,则留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在采取针对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及其国家的制裁行动时,事前要进行协商。即使是非巴统成员国,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然而,双方固执己见,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②。
其四,“例外程序”出口问题。按照《共同防卫援助统制法》的规定,即使美国援助的受援国向共产党国家出口美国禁运的物资,但如果美国总统认为停止向该国提供援助有损于美国的安全利益,可以将此种情况作为“例外”处理。1952年,美国政府作为此种“例外”处理的出口贸易有:丹麦出口油轮事件;意大利出口研磨机械事件;荷兰出口采油设备事件;英国、法国出口制造机械设备事件。1953年,美国政府作为此种“例外”处理的出口贸易有:西德、法国、挪威、英国出口球轴承、铝、牵引设备事件③。问题在于,巴统成员国不仅在难以按照正常出口的情况下申请“例外程序”,而且利用这一手段同美国争夺东方市场。“例外程序”的政治化,从内部瓦解着巴统组织的贸易管制制度。这一点,在朝鲜战争结束以后明显地表现出来。这些问题,全都留给了艾森豪威尔政府。
《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
作者:崔丕,1954年生,教授。暨南大学历史系 130024〕
(责任编辑:王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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