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权利的艰苦谈判

1945年的中苏友好条约,让中国方面感到最不平等之处有三。第一是强使中方同意外蒙古独立;第二是迫使中方同意其在旅顺港驻军;第三是把在1935年已经卖给日本的中东铁路迫使中方同意在各占50%资产的基础上共同经营与管理,而经常管理权又为苏方所有。但就第一点而言,还在1949年初中共中央就已经注意到其改变之不可能。对于第三点,新政府自成立以来,尚未深入研究,再加上苏联方面早已表明看法,因此始终没有提出过不同意见。换言之,所谓重订新约,主要问题就是要根据中苏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改变有关旅顺港驻军的协定。而如何改变这一协定,则又由于新中国尚无海军,面对来自美日可能的威胁,在对日和约尚未签订前,不易定夺。因此,在1月22日,毛泽东与斯大林再度会谈时,我们可以清楚地注意到毛的态度与前并无太多的改变。当斯大林询问毛泽东对中长铁路协定有何建议时,毛当时的态度还是:“可以把在法律上保留中长铁路协定有效的原则作为基础,旅顺口协定也这样办,而实际上做一些修改。”斯大林对此特别重视,马上问道:“就是说,您同意宣布在法律上保留现有协定”?毛慷慨地回答说:“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既要考虑到中国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苏联的利益。”他又特别提到担心废除旅顺口协定可能要牵涉到雅尔塔协定,从而“给苏联带来不良的后果”的问题。对此,斯大林一面做出满不在乎的态度表示说: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修改条约的立场,那么就要走到底。对美国人的反应,“就见它的鬼吧!”一面却非常满意毛泽东关于旅顺口协定在对日和约签订前继续有效,签订后苏军撤走的想法。[66]
但是,在这次会谈当中,中苏领导人之间已经开始出现意见分歧了。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围绕着对中长铁路协定的修改内容而展开的。苏方自斯大林表示可以重订新约之后,就一直在一稿一稿地重拟新约草案。从1月5日第一稿形成起,至16日苏方已六易其稿。在起草过程中,苏方领导人对如何在相当程度上保留1945年旅顺口协定、中长铁路协定和大连港协定中有利的内容等,颇费心思。会谈当日经斯大林正式批准的草案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议定书,依旧明确主张1945年中苏之间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及其议定书,须待对日和约签订后重新审议。毛泽东在会谈当中对旅顺协定的表态,符合苏方的预案,自然颇受斯大林的欢迎。但对中长铁路问题,苏方新的议定书与1945年的内容相比,除了提出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以外,不仅主张保留原来的30年有效期,而且还增加了诸如免征海关税和货运税,缴纳铁路营业税等更有利于保障苏联利益的新内容。[67]对此,中方的态度明显不同。
周恩来从北京出发前,中共中央已经对中长铁路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了解,并意识到这一协定在国内各界认识当中,仍属不平等协定,如不加以修改,甚或予以收回,以体现中方主权,势必难以取得国人之认同。而解决这一问题之关键,除必须缩短过去协定的有效期外,尤其要使过去由苏方拥有管理权变为由中方拥有管理权,为此还应将各占50%资产的规定改为中方占51%,如此虽保留了共同经营与管理的方式,却足以体现中方的主权及主导地位。周到后即征得了毛泽东的同意。在会谈中,毛就此表达了中方的看法,提出新协定应考虑缩短原来的时限,重新规定双方的资产占有比例,并写明中方在管理中起主要作用。周恩来亦补充说明:中共中央的意见是,新协定应规定成立铁路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委员会主席和铁路局长都要由中方担任。双方占有资产比例,也应由过去的各占50%,改为中方占51%,苏方占49%。鉴于中方的态度,斯大林当场表示愿意缩短年限,但基于内定的议定书,苏方坚持说旧协定如果带有某些不平等的印迹,也只是在管理权的问题上,只要规定今后双方轮流执行管理的职能,即不存在不平等。如果改变双方资产占有比例,结果反而与双方追求的均等原则相互抵触。对于苏方的解释,毛泽东、周恩来虽表示愿意从保障双方利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再做研究,但双方看法存在分歧已是显而易见。[68]

23日,双方正式开始举行会谈。首先由苏方提供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24日,经过一天紧张的内部讨论,当天午夜,中国大使馆参赞戈宝权受命将毛泽东和周恩来等修改后的草案交还给苏方。中方对条约内容未做重要的修改。[69]但在第二次会谈中,周恩来即根据刘少奇关于中长铁路问题的来电精神和与毛泽东讨论的结果,提出了三项重要的意见。一是中长铁路历史上已经过六次波折[70],照目前经营的现状和中国民众反映的情况看,苏联可以不要,而这样才对中苏两国的团结更加有利。二是如果对日和约三年尚不能缔结,应规定届时即将旅顺口及中长铁路归还中国。三是大连现时为苏联代管和租借的企业由中国政府接收。这三项要求大大突破了苏方原定的方案,但注意到周转述的中国国内的舆论与民众的情绪,已下决心加强两国关系的斯大林不得不重做考量。经过联共(布)政治局紧张讨论之后,斯大林最终表态接受了中方的建议。中方马上由周恩来主持起草了《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的草案。除了领导职务采取轮换的办法同意苏方的意见以外,中方的草案与苏方的预案已极大不同。第一,中方主张立即一揽子解决所有协定的重新审议问题。第二,中方提议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中方要求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第四,中方希望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第五,中方在同意苏军于对日和约签订后撤出的前提下,要求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阻碍了对日和约的签订,而本协定生效已超过三年期限且未再缔结相应的条约,则苏军将立即撤出旅顺口地区。”[71]
28日,苏方审慎研究中方草案后,基本上接受了中方的意见。在其复案中,除了对把旅顺口全部财产无偿交中国政府接收改为有偿外,表示同意苏军最迟三年自该地区撤退,大连行政及其苏管企业立即交中国政府接收,中长铁路至迟三年无偿移交一切权利和财产。当然,苏方同时也增加了三条新的意见:第一,对于苏联运入、调出旅顺口的物资和原料免征一切税收;第二,上述物资和原料免受中国海关检查;第三,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72]对此,周恩来的反应是,必须增加相应的条款,以保证中苏双方权利对等。例如,他在苏方交回的复案上加写了一段话,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经过赤塔-新西伯利亚-阿拉木图到伊宁市(新疆省)调运,并沿西伯利亚和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之间的铁路以及阿拉木图-新疆运输线返回,其运费按苏联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73]
从毛泽东提议旅顺及中长路协定保持原状,“而实际上做一些修改”,到周恩来要求苏方声明放弃其在东北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三年内撤出一切军队并无偿移交旅顺及中长路等所属一切财产,中国方面态度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变化。这种变化无疑是国内民族情绪影响的结果,也是听取周恩来汇报并与周交换意见后,毛泽东对此行必须达成的目标有了进一步认识的结果。让毛、周颇感惊奇的是,他们竟然毫不费力地就说服了斯大林。当然,斯大林的让步并不意味着苏联方面真正意识到所有这些权利和利益几乎都是不平等的。从俄国人的立场出发,从中国东北夺回旅顺口和中东铁路,不仅是洗刷1904年沙俄被日本逐出南满的屈辱历史的见证,而且也是索回沾有自己祖先血汗的一笔财富。[74]轻易地放弃这些已经到手的权益,无疑是重大的牺牲。从这种心态出发,苏联多数领导人自然无法接受周恩来坚持要完全平等地体现权利的态度。在谈判过程中,每当周恩来着意强调中方的权利时,都会引起苏方代表倍感不快,甚至满怀醋意。[75]因此,当周恩来提出中方应享有与苏方相同的在对方境内调动军队的权利时,苏联方面自然显得大为恼火。他们完全无法理解:“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76]在2月2日的会谈当中,米高扬态度强硬地答复周恩来说:苏方认为中方所提出的要求享有经过苏联境内向新疆调动军队和军用物资的权利的建议,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因为从满洲里经西伯利亚、阿拉木图,还要再步行一千公里才到乌鲁木齐,这比从兰州到乌鲁木齐远得太多,也极不方便,“中方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必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针对苏方关于沿中长铁路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苏方部队的建议的反提案,并且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尽管周恩来再三解释,说明中方的建议并非旨在反对苏联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它不过是为了证明双方权利平等。因为如果中方没有得到可以从苏联境内调动自己军队的权利,那么,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苏方也没有权利在中国境内调动自己的部队。鉴于此,米高扬很断然地表示:“如果中方反对苏方的建议,那么,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就取消苏方的这些建议,而采取周恩来关于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的建议,其方式是把已经缩短的现有协定的有效期再保留十年。”周恩来面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做出让步。他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讨论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问题,愿意考虑苏方的建议,但要向毛泽东报告这一情况。[77]
关于军队调动问题的这场争执,最典型不过地反映出中苏双方各自不同的历史情结与民族立场。由于中国有着近百年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欺压的惨痛历史,几乎每一个成功的政治领袖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当强烈的民族主义悲情意识,对民族平等和权利对等问题高度敏感。而俄国人没有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历史,他们对弱小国家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他们更关心的往往是既得利益的得失,更习惯于显示自己的慷慨以换取弱小民族的感恩戴德。他们往往很难体会中国人对民族平等的渴求,与力争平等权利以扫除历史屈辱感的强烈愿望。当然,周恩来坚持两国权利对等的态度到底还是使苏联领导人在思想上受到了一些触动。他们在相关的条文上开始注意到要适当限制自己的权利,比如关于军队调动问题根据中方愿望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也注意到某些权利要有对等性条文,比如他们在随后提出的一个补充性新的协定草案,在规定中国东北和新疆不得有第三国势力存在,不允许第三国资本和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东北和新疆的任何机构以及经营性活动的同时,也相应规定邻近中国东北和新疆的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领土上同样不许第三国势力介入。[78]
2月8日,即中苏两国有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谈判基本告一段落后,周恩来向国内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一次相当全面的汇报。电报从1月22日斯大林和毛泽东会谈谈起,逐一介绍了自1月23日谈判开始以来中苏两国代表着重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及其具体经过。电报说明:谈判始终是在毛的指导下,先谈条约,后谈各项协定,最重要的成果是促使斯大林同意1952年以前将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归还中国,包括三年内苏军得在满洲里至绥芬河之间运兵及运送军需品的规定,也改为必须在远东发生战争威胁时始可实行。而在贷款协定的议定书中,苏方原提出中国应将所有剩余的战略原料钨、锡、锑、铅卖给苏联,后经我方争取,“最后苏联同意我们的提案,将铅去掉,并减少锡头四年和锑十四年的供给数字。”[79]从电报的内容可以看出,毛泽东和周恩来对谈判的结果基本满意。
中苏之间围绕条约谈判的最后一个分歧,发生在双方对公布谈判文件的不同认识上。就在14日双方举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字仪式的头一天,苏联方面突然提出有些协定不能公布。周恩来对此表示不能理解。他解释说: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协定的中文本均已寄回北京,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做了汇报。如果在签字的协定中有什么不能公布的,则必须向政务院成员再做专门的解释。而他强调:包括毛泽东在内,我们一致认为,“公布所有签字的协定,无论是对中苏两国,还是对其他民主国家都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更加提高他们在全世界的威信。”鉴于周恩来相当坚持,前往传达苏方意图的维辛斯基只能表示,关于这一问题,他必须向苏联政府进行汇报。[80]当晚,在周恩来给北京的电报当中,他依旧相信应当公布全部文件。但同时也不得不提醒中共中央,这一问题尚未最后决定。电报称:苏方提议若干文件签字不公布,我们则主张全部公布,究如何,待今晚决定电告。因此,今晚如已开过政府政协座谈会,则须补行声明,公布日期未定,暂勿外泄。如尚未开,最好改在明(十四日)晚开,以便确定是否全部公布后再作处理。[81]
2月14日,中苏两国正式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仪式结束后的第三天,中苏两国报纸上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缔结条约与协定的公告》,正式宣布中苏两国达成了一项条约和两项协定,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以及《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议》,并以公告形式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明白宣告两国将结成军事互助同盟,“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则在强调维护“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的基础上,正式宣布苏联将于1952年底以前把两国共同管理的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苏军也将于1952年底以前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该地区的一切设备有偿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联还将于1950年内与中方组成联合委员会,完成向中国政府移交所有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的工作,大连的行政亦完全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与此同时,《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则宣布苏联将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低息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亿美元。[82]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相关协定,除贸易协定、航空线协定以及组建合营公司等协定尚未完成暂时不能签字以外,有关苏联专家待遇及不允许第三国在东北、新疆地区活动的补充协定等,虽然已经签字却未能公开。十分明显,尽管中国方面这时并不认为公布这样的协定会有损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斯大林等人却相信它们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周恩来在这一点上到底没有能够说服苏联领导人。

(责任编辑:hu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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