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反”运动的全面展开
基于毛泽东3月24日的批复意见,上海方面迅速开展了具体的部署。在这个月末,上海破天荒一次枪毙了91名人犯,几乎是1月份以来处决人犯的两倍。比照北京的经验,上海市政府转而立即着手组织召开了第二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4月中旬用了7天时间讨论“镇反”的重大意义,通过了《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决议》,同时并大张旗鼓地组织各区及工厂企业控诉和公审罪大恶极者,报纸上更是连篇累牍地刊登各种报道与文章,揭发控诉恶霸流氓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与特务破坏生产,危害生命的行径,从而很快激起了各行各业人士的强烈愤慨,迅速掀起了“镇反”运动的高潮。
人民代表会议这时一致同意市政府的说法,即上海过去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奴役中国人民的中心,再加上解放前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有计划地布置特务潜伏,各地还有大批反革命分子逃来上海,“因此潜藏在上海的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是很多的”。由于依据新颁布的《条例》,人们可以将一切土匪、恶霸、流氓,地痞,以及各种帮派会门分子统统纳入“反革命”之列,这就使得各界民众很容易联想到过去恶霸横行,流氓当道的情形,进而自觉地把“镇反”与自己切身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找到具体的斗争对象,并激发起斗争的热情。人民代表会议上,代表们无论发言,还是提案,都密切联系上海的实际,强烈要求不要使上海变成恶势力的“防空洞”,因而要求政府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据此,他们纷纷提出,不仅对有现行的“反革命分子”要严厉镇压,就是对历史上有过“反革命”行为者,也要追究惩罚;不仅对有恶行者要治裁,就是对已经坦白登记没有明显劣迹者,也应集中进行思想改造,以确保无虞。[1]就连多少熟悉西方法律观点的前《大公报》主编王芸生,这时也明显地受到形势的影响,慷慨激昂地主张:“我们认为反革命没有‘已遂’‘未遂’之分,只要是反革命,就得严厉镇压。”[2]
但是,1951年已经过去近三分之一,而且春天转瞬即去,要完成一年处决近两千人犯,春天处决数百的计划,即使只是从操作的层面,也相当困难了。为此,上海市不得不紧急成立“镇压反革命运动总指挥部”,具体规划和协调全市的“镇反”工作。同时召开人代会协商委员会,邀集相关委员组成“上海市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以弥补审案判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并着手酝酿在各单位和里弄等基层组建“肃清反革命委员会”,以便动员群众直接参预并便于提供线索。随后,上海市军管会及其市政府于4月27日晚组织了由军队、警察、干部和工人、学生组成的4445个行动小组,约36000人,于午夜之后在全上海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突击搜捕行动,一举拘押了8000多人。[3]28日晨,各报大张旗鼓地报道了此次逮捕行动,并一致声言:“这些罪犯都是人民切齿痛恨的野兽”,“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如不及时逮捕惩治,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将要蒙受巨大的损失。”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代表亦应邀在报上发表言论,对政府“这样重大的措施,竟办得鸡犬不惊”,表示“钦佩”和“拥护”,相信“与其一路哭,何如一家哭”。他们表示,既然有市区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及基层单位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多数人均能陈述意见,故决不致有冤枉的事情发生。[4]
28日,上海市当局以市协商委员会名义发出通告,宣布次日即召开公审反革命分子大会,要求全市各机关、工厂、团体、学校,乃至于里弄,均应组织收听实况转播。[5]29日的大会,公审了2名特务(刘宝珊、徐松坚)、4名恶霸(陆杏生、陈阿毛、封企曾、周筱宾)、1名会道门头目(张顺宝),和2名过去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有血债的分子(方擎中、任宗炳、),许多受害者及其家属,以身说法,声泪俱下地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讨还血债。[6]第二天,上海方面一次性就公开枪毙了285名人犯。[7]
尽管上海方面相信:“只要首先把镇压的锋芒,对准为群众所痛恨的匪首、恶霸、及确有证据的特务、会门头子和解放后继续活动的国民党重要党团分子,就不致抓错杀错”[8],并且组织了市区两级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的主张[9],将死刑案件都向审查委员会宣读通过。但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大规模的结案处刑,特别是处人死刑,仍旧带有极大的冒险性。此前《人民日报》批评上海市法院将近一年时间审理判刑人犯不足140人,平均每月审理判刑仅十一二人。以后市法院和市军管会改变工作态度,尽量“随收随结,及时判决”,最快也不过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二百以上,其中更鲜有定案量刑难度较大的死刑案。[10]如今一个多月时间,就判处了380余人死刑[11]。此后,据不完全统计,除5月处决人数略少外,6月宣布处决的人数就达到436人,7月更达到624人,8月则为102人,9月为281人,如果再加上这几个月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和管制的约7000人,其工作量之大,速度之快,就更是让人难以置信了。[12]
为加速加快判处死刑,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上海市最初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是暂时将其他案件放在一边,先集中人力审结那些民怨极深,容易定案的死刑案,像29日公审的陆杏生、陈阿毛等人著名恶霸及其帮凶,或已经过数次公审,或其罪行早已整理见报,处理起来自然较为容易;一是大批复审旧案,将过去判得过轻,依现时标准各方早已提出疑问的案件集中起来,对那些原本罪行较重,只因过去考虑到种种原因而被宽大了的分子,这次一概从严改判死刑。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说来不大容易出现错判误判的现象;但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其轻重的尺度却不是很容易把握的。像前述有组织特务武装现行活动的顾震、高鹏程、邱桂成等,这时均被改判死刑。而像前述不服从工会而向资方启衅的金星等,这时也大都被改判了死刑。这其中量刑的尺度就有明显的差异。而随着“大杀几批”的宣传声势已经达到之后,“关”和“管”的数字也要相应跟上,在把容易审结的案件突击审结之后,以后几个月的工作难度之大,就更是可想而知了。
这时上海司法机关能够较为从容地应付这一局面的一个基本原因,自然是《条例》所给予的相当宽松的判案权限了。同一罪行可以量刑的伸缩幅度之大,给了判案人员极大的自由掌握空间。像《条例》第六条有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第七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各种情节之一者,第八条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第九条以反革命为目策谋或执行破坏或杀害行为者,第十条以反革命为目有挑拨、煽惑行为者,第十一条以反革命为目偷越国境者,第十三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凡触犯所列各条以下任何一款,均重可判死刑、死缓或无期,轻可判五年或三年。区分该重该轻的唯一尺度,就掌握在审判机关的手里,全视审判人员认为是“情节重大”还是“情节较轻”了。[13]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完成上级下达的“杀”“关”“管”指标,又要避免在此重大政治斗争关头再受“宽大无边”的批评,保留了相当数量出身成份不好的旧司法人员的上海市法院,这时在掌握《条例》的判案标准上,自然要一概趋严趋重了。[14]在这方面,倒是负责复核的军管会反而做了一些值得肯定的工作。
比如,铁路老工人程阿鸿,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这时被人检举还参加过有国民党背景的“正气社”,且上海解放后不满新政权,发牢骚,开快车,有意破坏。再加上本人抗拒登记,市法院据此于4月下旬判处程死刑。对此,军管会终审组复核该案材料时,明确提出疑问:程承认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承认解放后不满政府赌气怠工,也承认生气开过快车,但不承认有意破坏,也否认参加过“正气社”。对此,法院都没有充分举证以否定其说法。从情理看,程为一有近40年工龄的老工人,1946年才加入国民党,政治上并非一贯反动,且历史上亦无恶行。仅以思想反动,故意破坏,发牢骚,抗拒登记即判死刑,似嫌过重。故应“判徒刑十二年,以资改造”。此案最后报到负责政法的潘汉年那里,潘虽认为程不满新政权,赌气怠工,抗拒登记应予重判,但也认为:“死刑不妥”,改判“徒刑廿年”[15]。
同样的情况,曾任国民党时期上海市工人福利委员会指导组妇女股股长的吴月明,只因曾为国民党上海工会骨干分子,此次又拒不坦白登记,虽无明显劣迹,亦被判处死刑。军管会终审组复核时,也提出了质疑,建议改处十五年。最后经潘汉年批复,同意改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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