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持不同政见运动当作他改革的精神方面的基础。他说:“改革成熟的明显标记是持不同政见者的活动。他们受到了镇压,被驱逐出国家,但他们的道德立场和他们所提出的建议(例如萨哈罗夫的思想)在为改革准备精神前提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29]
他还从一些外部事件和外部因素中吸取了一些有利于形成他改革思想的东西。他对此是这样说的:“应该说,对外因素也有自己的意义。譬如,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在我们社会里引起了深入的思考。……我要指出诸如勃兰特的“东方政策”或以“欧洲共产主义”探索社会进步的新途径等现象的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在我们国家的深入思考——思考有关民主、自由与和平的价值以及它们的实现途径。”[30]
正是在总结苏联以往改革的历史和吸取国外他认为有益东西的基础上,戈尔巴乔夫形成了他自己有关改革的观念和思想。
他初期改革的重点是在经济领域。但是当经济改革陷入困境时,他把视角转向了政治领域。他认为,“那些年代,我们发展的辩证法就是,没有社会的政治解放,没有保障自由,也就是摧毁极权主义的政治结构,要在经济领域进行重大改革是不可能的。”[31]
政治改革的内容就是他所倡导的公开性和民主化。他要求“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彻底恢复列宁的公开性原则、社会监督、批评与自我批评”。[32]他主张“……致力于在当前条件下恢复新制度的列宁主义面貌,清除它的积垢和变形,摆脱一切制约社会前进和妨碍它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潜力的东西。”[33]这就是说,要在现存制度的范围内,去除他所说的变形东西,恢复列宁主义原貌。
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发展,戈尔巴乔夫的思想和立场发生了极其重要的变化。他对现存制度产生了怀疑,认为改善现存制度是一种幻想。他在后来的总结中说:“幻想在于,我那时就象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一样认为:通过完善现存的制度是能够达到这一点的[34]。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很清楚的是: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使国家受到损害的危机不是局部性的而是系统性的。发展的逻辑导致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必须去完善制度,而是要深入到它的基础中去并改变这些基础。这里指的是逐渐地向社会市场经济过渡,向建立在法律和充分保障人权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过渡。”[35]
由此看来,他在1989年提出要对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进行全面改造,其含义实际上已经不是改善而变更现存制度。其标志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制、接受多元政治论和修改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的宪法第六条款。
这样,戈尔巴乔夫改革的目的就由初期的改善现存制度转变为后期的变更现存制度但同时保留经过革新的联盟。用他的话说是:“改革的目的是要使社会有质的更新,在民主的道路上战胜极权主义制度。”[36]同时,他坚持认为联盟是可以保留的。[37]
但问题是,苏联这样的多民族单一制的联盟恰恰是建立在现存制度基础上的。动摇和瓦解了制度本身,也就等于开启了苏联解体的闸门。
三、民族问题因素:毁灭联盟的火药桶
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在公开性条件下犹如一股巨大压力得到释放,导致联盟中央和各加盟共和国关系紧张并最后成为毁灭联盟的火药桶。
早期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人的思想深处没有真正根除大俄罗斯国家的意识和观念,他们在夺取政权的革命过程中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口号,其目的无非是要赢得非俄罗斯民族的支持。但在夺取政权后他们却试图通过对民族地区的苏维埃化,让这些民族强行接受选择苏维埃的自决和走向社会主义的自决。随后,布尔什维克党又在违背各民族意愿的情况下,按照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强行把其他共和国拉进了一个名为联邦实为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
俄国的居民有半数是非俄罗斯的其他民族。布尔什维克在夺取政权后,充分认识到民族问题对于苏维埃政权的生存和巩固的重要性。他们在武装起义的同时就明确宣布承认民族自决权原则。
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苏俄承认了波兰、芬兰和乌克兰的独立。但是,正是这些原沙俄境内的非俄罗斯民族的独立和自决,使布尔什维克党内一些具有浓厚的大俄罗斯国家意识和传统的领导人感到惶恐不安。他们开始以阶级立场来审视民族问题,修改和背离了原先承认的民族自决原则。
在1918年1月的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民族事务人民委员斯大林所作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可以被视为修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预兆。斯大林在报告中把苏维埃中央同前沙俄境内民族边疆地区政府的矛盾归结为政权问题的冲突,似乎当地的资产阶级把这个问题涂上“民族色彩”只是为了有利于他们同劳动群众政权的斗争。由此,斯大林认为,“必须把自决原则解释为不是该民族资产阶级的而是劳动群众的自决权”。他说,“自决原则应当是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工具,应当服从社会主义原则。”[38]这里,斯大林实际上否定了民族问题的独立意义。
斯大林的观点并不是孤立的,它反映了俄共(布)党内的一些重要人物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立场的变化。在1919年3月的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布哈林对斯大林的观点表示了坚决的支持。他说,在奉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我们不应当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口号”,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承认包括资产阶级的虚假的“民族意愿”。他提出实行“每个民族的劳动者的自决。”[39]
列宁批评了斯大林和布哈林的立场,他认为,用“劳动者自决”的措辞代替“民族自决”的概念为时过早,这是一种“革命急躁症”的表现。[40]。
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党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列宁的观点,但也明显地向斯大林和布哈林的观点作了让步。党纲提出了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接近“以便进行共同推翻地主和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的阶级任务。党纲没有提自决权,而是提出“为了克服被压迫国家劳动群众的不信任”,“承认各殖民地和受不平等待遇的民族有国家分立权”。在有关“民族分立意志”代表者问题上,党纲要求“坚持历史的和阶级的观点”和注意该民族所处的历史发展水平。[41]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当前任务的决议》重申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阶级立场:“……苏维埃的胜利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确立是消灭民族压迫、确立民族平等、保证少数民族权力的基本条件。”决议认为,“苏维埃制度在俄国的确立和各民族国家有国家分离权的宣布根本改变了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之间的关系,消除了过去的民族仇视,摧毁了民族压迫的基础……”[42]
民族自决权不仅消失了,而且还被斯大林说成是“模糊的”、“空洞的”、“便于帝国主义利用”的口号,甚至成了“驯服民族”的“反动的”工具和“使各民族服从于帝国主义的工具”。[43]
1922年12月,通过了《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宣告了苏联的成立。根据联盟成立宣言,联盟被说成是“既能保证外部的安全和内部的经济繁荣,又能保证各族人民的民族发展的自由”的国家。“联盟是个平等民族的自愿联合,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
但是,正如俄罗斯学者希什金指出的:“形式上,这种统一是按照列宁的建议作为联邦制的共和国联盟建立的。实际上,新建立的多民族国家的一些最高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后来又由1923-1924年法律文件的加强)、对加入联盟的各民族共和国政治主权的实际损害、在解决许多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它们受到限制的和不平等的地位,从一开始就让这个实际上‘自上而下’建立的联盟快速转变为集中制的官僚的单一集团,带有强大的垂直管理体系的鲜明特征。”[44]
鲍里索夫等人认为,“在苏联政权期间,列宁在20年代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纲领的许多原则实际上没有实现。各共和国没有实际的主权,它们的权力和全权掌握在中央部门手里。”“民族自治的纲领没有实行……没有能够保障民族文化和语言发展的正常条件,一些民族处于丧失民族特性的境地。”[45]
但是,苏联官方却一直拒不承认苏联存在所谓的民族问题。到了戈尔巴乔夫改革时,这个长期不予承认和得不到解决的顽症终于以激烈的形式爆发了出来。公开性和民主化所创造的宽松的条件和环境,揭露和激化了积压已久的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复活了民族分离主义的势力,他们对联盟的统一形成了强大的挑战。
开始时戈尔巴乔夫和联盟中央领导都对民族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在1987年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戈尔巴乔夫首先赞扬“正是社会主义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所取得的成就是毫无疑义的”,然后他才承认,“在民族关系方面所犯的错误及其各种表现被忽视了”。[46]也就是说,仅仅是在肯定不存在民族不平等的范围内承认民族问题上犯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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